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遏制职务发明创造非职务化的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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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完善有关法律

至少应从三个方面完善《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一是切实保障职务发明人能够得到合理的物质利益,一方面要提高奖金和报酬的标准,另一方面还要规定若不按规定兑现发明人的奖酬时,单位及其负责人所要承担的责任或者所要受到的处罚。

二是允许职务发明人分享基于职务发明创造所取得的专利权。在相同的物质条件下,不同的人去从事相同的研究开发活动,可能会产生完全不同的结果:有的人作出了发明创造,有的人却毫无进展。这说明发明人个人的创造力和努力与单位提供的物质条件一样,都是职务发明创造活动所需的投入,甚至是更重要的投入,但取得的所有权——专利权却是一个主体——发明人所在单位。多元投入与一元产权主体这种不对称性,导致职务发明人采取非职务化的对策。因此,近年来人们提出了职务发明创造的产权主体多元化问题。①②因为按现行法律中关于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权归属的规定,职务发明创造的大量流失难以避免,越是强行“堵漏”,流失的新方式越会增多,而且越是有市场前景的职务发明创造流失的可能性越大。相反,如果采取疏导的方法,即向职务发明人让出一部分专利产权,“让无产者变为有产者”,④不仅会大大地减少非法流失,而且可以大大地调动发明人的积极性,促进更多的职务发明创造的产出和实施,使单位实际上取得的收益增多。至于职务发明人分享的专利产权份额的多少,可以区分不同情况而有所不同,也可以由发明人与单位通过合同约定,包括在聘任合同中的约定和在具体项目研究开发合同中的约定。有的发达国家实施职务发明创造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申请专利的做法时,发明人所占比例可达50%。㈤日本21世纪知识产权委员会也建议将日本国有研究机构研究成果的50%知识产权归入研究人员个人。⑨这种做法值得我们参考。

三是规定恶意将职务发明创造非职务化的行为所要受到的处罚或所要承担的责任。没有罚则的规定徒有其名,从而不会得到有效的执行。当然,处罚的尺度应与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程度及造成的后果相适应。只有行为人主观上是故意如采取欺诈手段提供假材料、骗取证明等,才能认定为“恶意”。

2.规范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管理工作

首先,一个单位必须有懂得专利知识的专门人员负责专利工作,包括认定是否属于职务发明创造、如果认定属于职务发明创造是否应该申请专利保护、对决定不申请专利保护的职务发明创造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如转让给发明人或其他人等。另外,还要负责对已取得专利权的职务发明创造,计算发明人应取得奖酬的数量并督促有关部门兑付。

其次,要筹集专门的经费用于专利申请等方面的支出。在此基础上可以规定从专利的实施收益中提取一定的比例作为专利发展基金,从而使专利申请等方面的经费有较稳定的来源。

再次.要建立职务发明创造的申报制度和申请非职务专利的报告制度,规定未履行申报义务或报告义务所要承担的责任,使本单位的职务发明创造基本情况明朗化,从而可以处于有效监控之下;同时通过事后监督的方式,防止职务发明创造申请非职务专利。

最后,加强人员流动过程中的职务发明创造管理。离退休人员、离退职人员等在办理有关手续时除应交出有关职务发明创造的资料档案,还应接受必要的知识产权教育,应被告知不得带走职务发明创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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