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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安置退伍军人注意 军龄可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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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民李先生2016年10月份已经退休了,退休前一直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从未有正式工作,但是在部队服役过。近日,他来到柳州市社保局咨询:原来在部队服役的年限是否可以计算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 社保局相关科室工作人员答复,根据人社部《关于印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具体问题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0号)规定,曾经在部队服役的军龄,按国家规定安置就业的,计算为本人退出现役后首次就业参保所在地的视同缴费年限,按国家规定不安置就业的(不包括自主择业的军队干部),计算为本人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户籍所在地的视同缴费年限。 按照这一规定,在柳州市办理退休的未安置的原广西籍复员、退伍军人(不包括自主择业的军队干部),在我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其在部队服役的军龄可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 既然军龄可以计算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那具体应该怎么办理,又需要哪些材料证明?社保局工作人员介绍,未退休的参保人员,在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需携带身份证、《应征入伍登记表》、《退伍军人登记表》以及退伍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到柳州市社保局社保审核科办理申请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如果当事人不能提供有关材料原件的,可以到相应的武装部或民政部门查询档案、复印并加盖公章即可。 已退休的参保人员(从前无正式工作的灵活就业人员和征地农民),需携带身份证、《领取基本养老金申请表》、《基本养老金核定表》、《应征入伍登记表》、《退伍军人登记表》以及退伍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到社保局社保审核科申请重新核定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 需要注意的是,人社部的政策文件于2010年9月起执行,文件规定2010年9月之前退休的不再重新核定或补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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