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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名称通用名称能注册商标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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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标名称和通用名称
如同小孩出生需要取名,以便大家称呼一样,一种新商品面世,需要给其取一个名称,以便于在市场上流通和消费者选购,这就是商品的名称,如“面条”、“糖果”、“电视机”等。如果商品的名称被接受和广泛使用,则就是商品的通用名称。
通用名称显然不能作为本商品的商标注册,由一家企业垄断使用。商标使用不当,则可能转化为商品的通用名称。商标转化为商品的通用名称,主要是注册商标或商标不再受到商标法或者其他法律的保护,如“阿斯匹林”,过去曾是国外某企业的药品的注册商标,由于战争等等原因,导致不少国家的许多企业都生产该药品,从而事实上成为一种药品的通用名称。再如杭州某企业曾生产一种保健品,并将其命名为“双宝素”,而未及时将其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导致许多企业都生产同样的商品并将其命名为“双宝素”,从而丧失作为商标的条件,成为一种保健品的通用名称。“乐口福”也是如此。再如,用于录像带商品的“VHS”标志,是一家日本企业制定的录像制式名称,虽然作为商标在视听音响上注册了,可能是为了尽快推广该种制式的使用,该企业并未刻意追求对该商标的法律保护,对其他企业的擅自使用行为并未认真追究,从而最终成为该录像带制式的通用名称。“VHS”的注册人并未办理“VHS”"的续展注册申请手续,从而事实上,认可其成为商品的通用名称。
二、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
“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是首次出现在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上。根据实际执法情况,所谓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是指某些未作为商标注册或不能作为商标注册,而又较长期由某一企业独家使用的,并且在市场上享有一定知名度的独特的商品名称,如“北京醇”作为酒的名称,由于法律规定“北京”作为行政区划名称不能作为商标注册,而“醇”又与酒的主要成分“乙醇”紧密相关,同样不适宜用作酒的商标。但是,“北京醇”确实较长时间为北京牛栏山酒厂独家使用,因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其属于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事实上如果能作为商标注册,而又未申请注册的商标长期独家使用,也可能属于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
三、正确处理新商品名称与商标的关系
1.新产品使用商品名称与商标的意义
科技进步与市场经济的发展,导致新产品层出不穷,因此,就产生一个对新产品命名的问题。而正确处理好新产品,尤其是全新产品的名称与商标的关系,对于维护企业权益具有重要意义。这里必须处理好两个方面的问题第一,保证企业在该商品上的信誉能得到延续,因此,新产品应当使用注册商标;第二,方便商品的市场流通和社会资源的合理利用,因此必须有商品名称或者通用名称。新商品应有商品名称(如果是专利产品,则存在事实上的在专利期内垄断该商品名称的使用,而一旦过了专利期限,不再受到《专利法》保护,则竞争者可以合法地生产相同的该专利商品)同时应当允许其他企业合法地使用该商品名称,或者使其成为通用名称,以避免出现生产相同商品而使用不同的名称,既不利于商品流通、消费者选购,也防止由于相同商品使用不同名称而无谓地增加商品流通的社会成本,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
2.全新专利产品仅仅使用商品名称、不使用商标的弊端和问题
对于全新产品,如果仅仅使用商品名称,在专利保护期限内,可以事实上合法地垄断新产品名称的使用,而一旦过了(专利)保护期,其他企业或者竞争对手也可以合法生产出相同的商品,竞争对手必然也不得不使用该新产品的名称,从而分享该商品名称上凝聚的无形资产商品和企业信誉,则原独家生产的企业无形资产将遭受较大损失。如果发明者(最先生产者)因此试图继续垄断商品名称的使用,比如将商品名称作为注册商标,即将商标与商品名称合二为一,则在新产品的法律保护期限(专利期)内,由于只有一家企业生产该产品,可以合法地垄断商标(也是商品名称)的使用,不会产生法律纠纷。如果新产品丧失法律保护(如过专利期限),而发明者继续以拥有商标权为由,禁止竞争对手使用该商标(商品名称),迫使其他竞争对手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不同的商品名称,从而造成同一商品上有多于一个以上的商品名称。这方面人为地影响商品的顺利流通,增加商品的社会流通成本,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另一方面,会使公众误以为是不同的商品,而事实上却是完全相同的商品,不便消费者对商品的选购。
再者,由于原商品名称使用时间长,在市场上的知名度显然要比其他企业随后使用的商品名称的知名度高许多,使得新产品的发明者处于不应有的优势地位,从而可能造成事实上的继续对新产品的垄断。如果将来我国制定《反垄断法》,该种行为恐怕难脱处罚,即使在当前,这种行为恐怕也难以得到执法部门的支持。这也许就是在司法判例中,一些药品商标(同时也是药品名称)得不到有效保护的根源。
3.妥当的处理方法
科学的做法是在新产品上同时使用商标与商品名称,并在使用上相对突出对商标的宣传,相对弱化对商品名称的宣传,尽量做到使企业和商品的信誉凝结到商标而不是商品名称上。商品名称可以直接描述商品的功能、特点等。一且新产品失去专利法的保护,企业与商品的信誉在相当程度上由于商标权的存在,仍然受到法律保护。而与此同时,允许其他竞争对手使用商品名称,回避了垄断嫌疑,方便商品流通和消费者的选购,节约了社会资源。
有关商标与商品名称正确处理的最典型的领域是“人用药品”与“种子”这两种商品。由于按照新《专利法》及《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规定。新发明的药品或植物种子都可以由发明人或者权利人拥有专利权或者新植物品种权,在申请权利时应当附报发明的新药品和新植物品种名称。这些名称随着专利权或新植物品种权过期,则进入公有领域,其他竞争者可以合法生产相同产品,也可以使用相同的新药品或新植物品种名称。因此,药品专利或者新植物品种权利人在申请药品专利或植物新品种权时,不要将商标作为药品或植物品种名称上报,或者将商标与商品名称分别上报,而且上报的药品名称或者新植物品种名称最好是不适宜作为商标使用的,如某些描述性词汇。而在新药品或者新植物品种的生产与经营活动中,应当强化对商标的广告宣传力度,相对弱化对新药品名称或者植物新品种名称的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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