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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与企业字号的联系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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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号,是指企业名称中具有特点的部分。一个完整的企业名称通常由“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业名称+组织形式”四部分组成。如“北京联想计算机有限公司”中的“联想”就是字号。字号的作用是区别不同企业,如北京联想计算机有限公司与北京清华同方计算机有限公司是由它们不同的字号“联想”和“清华同方”来划分彼此的。字号也是知识产权。由于字号同样凝结了企业信誉,也主要是智力劳动成果,因而同商标一样,也属知识产权范畴,并且同商标一样都属于商业信誉载体的标志性权利,而同属于工业产权的范畴。
商标与字号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一)商标与字号的联系

1.在一定条件下,二者可以合二为一
在一定条件下,商标与字号可以相同,合二为一。如果字号具备商标的条件,可以作为商标使用或者将其申请作为商标注册,反之,如果商标具备字号的条件,则商标可以作为字号使用或者登记。为便于广告宣传促销和有利于保护商标与字号起见,常常将商标与字号合二为一,如上述“北京联想计算机有限公司”中的“联想”既是商标,又是字号。
2.功能与作用上有相似之处
商标与字号都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只是商标起主要作用。而字号主要起区别不同企业的作用,也在一定程度上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公众除了可以按商标购买商品外,还可以根据商品上所载的生产企业的名称选购商品。比如,消费者可以按“联想”商标购买联想计算机,也可以按计算机上所载的“北京联想计算机有限公司”购买该企业生产的计算机。然而,大多数消费者仍主要按商标识别商品来源,如主要根据“联想”商标购买北京联想计算机有限公司的计算机商品。这是由于商标具备显著性好、简洁等优点,其作用要大于字号的区别作用。


(二)商标与字号的区别

1.形式上不同
商标可以由不同的文字、符号或图形组成,甚至是立体图形,而字号在我国通常只能由汉字或少数民族文字、外文组成,通常不能由图形或者其他符号组成。
2.要求不同
《商标法》对于商标的构成及商标的注册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对字号构成、登记也有简单的规定。商标有显著性的要求,在相同与类似商品上禁止注册相同与近似商标,而目前字号通常并无这些要求,即字号并不需要像商标那样必须具备显著性,通常也难以限制使用近似的字号。
3.由不同法律调整
商标由《商标法》调整。商标的注册、使用、管理和保护是由《商标法》来规范的。比如,商标实行全国统一注册,即意味着我国境内,在某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的某一个商标只能有一个(或特定几个)人注册。如在饮料上的“农夫”商标就只能由浙江养生堂公司一家企业注册和使用。而企业名称(字号)是由《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调整。企业名称登记按行政区划和行业管理,即一个字号在一个行政区划和一个行业,只能允许一个企业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但在不同行业,或者不同地区的相同行业,就存在使用相同字号的不同企业的可能。如北京登记一个名为“北京飞通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的企业,就不能排除在南京登记一个“南京飞通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的可能,也不能排除在北京登记一个“北京飞通机械设备公司”的可能。由于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都有权核准属地内的企业名称的登记,这种情况的存在就可能有相当的普遍性。
理解了商标与字号的上述联系与区别,也就不易混淆商标与企业名称。当然,正因为商标与字号有上述关系,商标与字号之间就存在一定的权利冲突的可能。


(三)字号与商标的处理原则

按《民法通则》的第九十九条的规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1条规定:“盗用、假冒他人姓名、名称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犯姓名权、名称权的行为”。而企业名称的字号部分是企业名称的主体,是企业名称中受到法律保护的实质性部分。这些字号往往又可能作为商标使用或者申请注册。商标与在先企业名称权的冲突,按国家工商总局《关于解决企业名称与商标冲突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在一定条件下,在先企业名称(字号)可以对抗在后注册或者申请相同或者近似商标,反之亦然。但由于商标与字号分别由商标法和《企业名称管理实施办法》调整,商标与字号相冲突产生的原因也存在不同的情况,因此,并不是在所有情况下,商标与字号相同或者近似都会构成权利冲突,也不是所有的企业名称权与商标权的冲突都简单地依据“在先权利对抗在后权利”的原则处理。在适用“在先权利对抗在后权利”原则时,应当考虑以下几种情况:
1.商标与企业名称之间的权利冲突是否实际存在
我国目前有大约197万种商标,其中主要的为文字商标,而我国企业总数已超1000万个,其中绝大多数企业拥有字号,由于商标采用全国统一注册的原则,即在某一个(些)商品,只能允许一个申请人注册某一商标,而不允许其他申请人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相同或者近似商标。企业名称(字号)是根据行业和地区来核准的,即禁止在同一地区、同一行业不同企业使用相同字号,而在不同地区的同一行业或者同一地区的不同行业,通常可以使用相同字号。而且字号的核准,通常不考虑相互间是否相同或者近似问题。因而,不仅存在相当数量的字号与商标相同或者近似问题,而且不同企业使用相同或近似字号问题也大量存在。所有这些商标与字号(企业名称)之间的相同或者近似问题并不都会产生法律权利上的冲突,只是其中少数商标与字号相同的企业之间产生权利纠纷。
因此,遇到商标与字号相同或者近似就断言两者之间存在法律权利冲突,未免过于武断,只有当商标与字号为不同企业使用或者拥有,并且已产生或者极其可能产生混淆时,或者一方的使用或者注册已经或者可能损害对方利益时,这种损害包括造成商品来源混淆或者混淆的可能,利用对方的信誉或者损害对方的信誉,此时才能推断两者之间可能存在权利冲突问题。因此,大多数商标与字号相同可能并不会产生权利冲突。
2.商标与字号使用(注册)是否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在考察商标与字号是否构成法律权利冲突时,还应当考虑到申请人的行为是否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正如上面所谈到,商标与字号相同的原因,主要是由于它们受不同法律调整和采用不同注册(登记)制度所致。多数情况属于偶然巧合造成的相同或近似。在判别在先登记的字号是否对抗在后申请的商标时,还应当考虑申请人的行为是否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如果证据证明申请人在明知或者应知他人已在先使用与登记字号的情况下,仍然将与字号相同的文字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可视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则在先字号权对抗在后商标权的可能性较大。
3.商标或者字号的独创性
字号或者商标属于臆造或者独创的,则由于偶然的原因造成相同的可能性较小,商标申请人就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商标是自己设计或者创立的,否则就可能会被视为抄袭或者复制,在先字号对抗在后商标的可能性较大,反之,如果是常用或者普通文字,则巧合的可能性较大,字号对抗商标的可能性较小。
4.商标或者字号的知名度
如果知名度高,则在先字号权利对抗在后商标权利的可能性较大。如果字号的知名度高,则他人就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有义务避免使用与其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将其申请注册,除非是极其普通的文字或者有其他有效证据,否则恐怕难以证明自己商标注册申请与使用是正当与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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