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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审查之商品相同与类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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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品相同。
指名称相同的商品或名称虽不同但其构成、用途、性质等相同的商品。《商标法》所指的商品相同和不同虽然在大多数情况下与社会一般看法上的商品相同或不同具有一致性,但在有些情况下,两者又有差异。商标法里所指的商品相同,并不一定是指在物理和化学性质上两种商品完全一样。即使两种商品的构造、形状、所用原料、制造工艺和直接功能不同,从理化性质上判断,它们是完全不同的商品,但从商标法的角度它们可能被视为相同商品。如照相机用的镜片与照相机的镜头;自行车的车轴、车条、车圈与车架等,尽管在外观构造和功能等方面不尽相同,但从商标法角度它们可视为相同商品。相反,从商品学角度看属于相同的商品,从商标审查的角度看可能被认为是不同的商品。如“食用油脂”和“工业用油脂”;药店出售的“医药用酒精”和生产企业使用的“工业用酒精”,它们有时只是在包装容器或包装物的外表、说明等方面有些差别,但在商标审查中,上述商品被视为不同的商品。
二、类似商品。
类似商品一般是指两种商品在所用原料、制造方法、功能、用途、外观形状以及销售场所等方面有一定程度的共同点,如果同时使用某一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引起混淆,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辨认不清。如自来水笔、圆珠笔和活动铅笔;润肤霜、口红、发蜡;矿泉水、汽水等,就是类似商品。
判断商品类似,不仅应当考虑商品的物理、化学性质以及功能、用途,还应当考虑商品的交易条件,如销售对象、销售渠道、销售方式等。有人认为,判断商品是否类似最需要的是商品学的知识,甚至以为只要掌握了足够的商品学知识,商品类似与否的判断问题就可迎刃而解,其实这是相当片面的。商品学的知识固然重要,但判断商品是否类似如果仅仅依据商品学知识,就会失之偏颇,反映不出商品之间客观的类似关系.因为从商品学角度看属于非类似的商品,从商标审查角度看可能是类似商品,反之亦然。因此,判断商品类似与否一定要综合考虑商品从生产企业到最终消费者手中这一系列交易过程中,两种商品如果使用类似标记是否会导致来源混淆这一事实,再加以确定。
目前,各国商标注册机关对于“商品类似”的判断大都是根据交易实际情况,并参照以往的审查实践加以确定。判断时一般考虑以下内容:即制造部门是否一致;原料、工艺是否一致;销售渠道是否一致;用途是否一致。为了避免对特定商品间的关系,由于审查员掌握标准的不同而作出不同的结论,很多国家制定有“类似商品例集”,把以往一些典型的、有代表性的判例归集在一起,供审查时参考。有的国家,如日本,还在此基础上制定了“类似商品审查标准”,并定期对它进行修订,以适应贸易界变化了的具体情况。
过去,我国对商品类似与否的判断主要依据商品分类表,即商品分类表里同一组的商品是类似商品,不同组里的商品是非类似商品。这种判断办法虽然很方便、很简单,但不一定能反映商品之间的真正类似关系因为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生产经营方式的变化,商品之间类似或非类似关系也在相应变化,如果机械、僵硬地套用老一套判断办法,把商品分类表作为判断商品是否类似的依据,只会造成商标使用的混乱,不利于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从1988年11月1日起,我国废除了原《logo_class/v" target="_blank" href="http://www.tmhong.com/logo_class/v">商品分类表》,采用商品和服务的国际分类同时也废除了判断商品类似的传统方法,即不再把商品分类表作为判断商品是否类似的依据,这是商品类似判断方面的一个重大改变。为了适应商标管理和商标专用权保护工作的需要,国家商标局在审查实践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商标使用和商品交易的现实情况,制定了类似商品区分表,为商品类似的判断提供了一个统一的参考标准。由于类似商品区分表并不是一种法定文件,而只是一种内部审查标准,因此,类似商品区分表并不是一成不变的,也不是万能的。实际审查过程中,虽然应求助于它,并从中得到启示和帮助,但决不应盲目和机械地套用,而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在此基础上作出合乎实际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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