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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被抢注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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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注册商标在市场上存在与流通的同时,也必然会引起一些法律问题。现实经济生活中,比较常见的问题是“抢注”,即抢先注册,是指申请人趁商标使用人尚未对其商标注册之时,抢先向商标注册机关申请商标注册。对未注册商标的“抢注”主要发生在采用先申请原则的国家。采先使用原则和使用或注册均可获得商标权的国家,未注册商标使用人可依使用在先为由,请求承认和保护其未注册商标。这样做,实际上堵塞了“抢注”之门。而在实行先申请原则的国家,根据商标法的规定,“抢注”行为并非不适法的。“抢注”者取得商标专用权后,有权排斥未注册者对其商标的继续使用,如未注册者继续使用,则可依商标法提起侵权之诉。其结果,未注册者只有两个选择或支付高额费用,买回商标专用权;或被迫停止使用自己的商标,从而蒙受巨大的经济损失和声誉损失
上述对未注册商标不利的法律后果的出现皆因未注册商标自身存在不可避免的一些缺陷。这些缺陷表现在:
第一,使用上的不稳定性。由于未注册商标不受商标法的保护,不享有专有权,没有独占性、排他性,使其始终处于一种不稳定状态中,随时都可能因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而遭弃用或被他人”抢注”而承受损失,或被注册该商标者状告侵权而处于尴尬境地。
第二,权利义务的不对等性。虽然未注册商标不享有商标专用权,但却要纳人国家的商标管理之中。比如,我国《商标法》规定使用未注册商标不得冒充注册商标以外,还规定与注册商标一样不得违反《商标法》关于商标禁用条款以及商品不得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规定。可见,于商标法上,使用未注册商标享有的权利是有限的,却要承担很多的义务,注册商标与未注册商标的地位是泾渭分明的,但在对商标内容与商品、服务质量的要求上却毫无两样,两者的权利义务具有明显的不对等性。也就是说我国商标法在承认未注册商标存在的合法性的同时,并没有将它置于与注册商标同等的法律保护上。
第三,市场的不适应性。未标明注册字样及标记的商品,某种程度上不能引发公众的信任心理,更不能发挥商标宣传产品促进销售占领市场的作用。因此,与注册商标相比,未注册商标对市场的不适应是非常明显的。正因未注册商标存在上述缺陷,加之“抢注”行为被披上了合法”的外衣,使得我国法学界曾经有一种观点认为既然未注册商标没有申请商标注册,不享有商标专用权,故此也不受法律的保护,他人使用亦不为侵权行为。但从我国商标立法对商标的规制上可以看出,未注册商标的合法地位是得到充分肯定的,他人随意使用并“抢注”也并非是适法的。
建国以来我国曾先后颁布数个商标法,这数个商标法在商标注册原则的规定上各不相同,由1957年的自愿注册原则到1963年的全面注册原则,又由全面注册原则转变为1982年的自愿注册原则,同时辅之以强制注册。现行《商标法》规定实行自愿注册原则的同时,在第六条又规定:“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上销售。”《商标法实施条例》确认了人用药品、烟草制品必须强制使用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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