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建立一个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的国际分类,1957年6月15日在法国尼斯签订了《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 Nice Agreement Concerning the 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Goods and Services for the Purpose of the Registration of Marks, 简称《尼斯协定》),截止到1995年1月共有42个成员国。我国已于1998年11月开始采用该国际分类,因当时中国尚无对服务商标的保护,故仅限于注册商品商标采用了该分类,1994年5月9日我国申请加入尼斯协定并于同年8月9日成为该协定的成员国。《尼斯协定》分类表共45类,其中服务11类。服务商标主要适用于以下领域广告与实业保险与金融建筑与修理、通讯、运输与储藏、材料处理教育与娱乐杂项服务。细言之,广告与实业系指由个人或团体提供的服务,其主旨为:(1)对于商业事业之活动或管理予以协助,(2)对于工业的或商业的企业之营业事物或商业功能予以协助者。亦包括广告事业之主要利用各种传播方法,担任对大众通讯宣布或通告,且关于各种商品或服务者。保险与金融系指: (1)提供财务或金钱事物上之服务(2)提供与各种保险契约相关之服务。建筑与修理系指承包人或分承包人在永久建筑之建造或制作上所提供的服务。亦指个人或团体之从事于物体之恢复原状或从事于物件之保藏而不变化其物理的化学的性质者所提供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