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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司法实践中已经承认商标淡化应接受这一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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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司法实践中已经承认商标淡化,应接受这一现实
案例分析研究已经表明,我国在司法实践中已经采纳了商标淡化的术语,并且达成了一定的共识。尽管在这一术语之下,法官的理解并不完全相同,但是司法界对于淡化理论已经逐步接受并且开始运用,是一个事实。
因此,通过立法澄清司法实践中可能的一些错误,巩固司法实践中对商标淡化保护的成果,具有积极意义。我国2009年出台的司法解释法释〔2009〕3号第9条第2款中对于“误导公众”的定义,似乎是这样的一次尝试。不过,这一解释所可能产生的效果,还需要观察。因为通常的理解,“误导公众”主要是与混淆相关的用语,而这一解释将“误导公众”解释为“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被诉商标与驰名商标具有相当程度的联系,而减弱驰名商标的显著性、贬损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或者不正当利用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的行为,与商标弱化、丑化以及不当利用他人商誉这三种淡化类型刚好对应。这与传统的混淆概念显然相距甚远,反而与欧共体的淡化条款惊人地相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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