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很多学者认为在国际范围商标保护的理论应不限于防止混淆。卡内(James A. Carney)认为传统的国内法商标保护的法理基础是防止混淆,而在国际环境下对商标保护的主要目的并不是防止消费者混淆的产生,而是各国基于政策考虑而承诺承担的条约义务。福克森(Beth Fulkerson)认为商标国际保护的目的在保护商标所体现的商誉,因此未注册的商标,特使是驰名商标也应当得到保护,这种保护已经不限于是否会产生消费者的混淆。他还认为外国商标如果未能得到相同的保护,在地域性限制下就会出现盗用他人商标的行为,本质上是对商标所有人劳动成果的盗窃。 根据上述观点可以认为,理论上商标国际保护就是通过条约义务确保商标的保护能够突破地域性限制,以实现防止消费者产生混淆以及保护商标所有者的财产利益(即商誉价值)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