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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也纳协定的跨国商标注册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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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国际图形要素国际分类的维也纳协定》(维也纳协定)
1973年在维也纳缔结并于1985年修订的建立国际图形要素国际分类的维也纳协定规定了由图形要素构成或带有图形要素的商标分类法,目的在于避免接受相同或相似的注册申请,以利于减少商标所有人之间的权利冲突。商标图形国际分类由29个种类、144个分支与1887个项目组成。
该协定对巴黎公约的缔约国开放,目前该协定的成员只有25个国家,但是至少还有30多个国家的商标管理机构以及WIPO国际局、非洲知识产权组织(OAPI)、比荷卢知识产权组织(BOIP)等国际组织也都在使用该分类方法。
尼斯协定与维也纳协定都是根据巴黎公约第十九条而由巴黎公约成员国签订的程序性国际条约,性质上是创建了一种将商标信息编排成便于检索的索引式可管理结构。由于二者只涉及各国商标注册管理中的商标分类问题,对跨国商标注册国际协调所发挥的作用有限。按照WIPO对国际条约的分类,此类协定的性质不同于巴黎公约与马德里协定,仅属于分类条约。但值得注意的是该类条约本身对跨国商标注册国际协调具有不可忽视的积极意义,这主要体现在二者配合了跨国商标注册程序条约的实施,如马德里协定与马德里议定书以及商标法条约与新加坡条约都积极采用此两项条约所规定的商标分类方法。就商标注册实体规则方面,该类条约也对商标注册国内法的协调产生了一定影响,如尼斯协定中包含服务商标的分类,这有助于促进各国接受更为广泛的注册商标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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