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尼斯协定的跨国商标注册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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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二十世纪初到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前,国际经济活动受到资本主义经济危机与两次世界大战的影响,商标注册的国际协调活动进展相对缓慢,基本只限于对既有的条约法即巴黎公约与马德里协定的进一步修订(巴黎公约与马德里协定都于1900年在布鲁塞尔,1911年在华盛顿,1925年在海牙,1934年在伦敦进行了修订。)。二战之后50至80年代,国际经济的迅速发展也加快了商标注册的国际协调步伐。一方面巴黎公约与马德里协定得到进一步的修订(马德里协定于1957年在尼斯,1967年在斯德哥尔摩进行了修订,巴黎公约于1958年在里斯本,1967年在斯德哥尔摩进行了修订),另一方面产生了便于注册管理的商标分类条约。需要指出的是,根据《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而成立于1967年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在其成立之后对商标注册国际协调运动起了重要推动作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是联合国的一个专门机构,致力于发展兼顾各方利益、便于使用的国际知识产权(IP)制度,以奖励创造,促进创新,在为经济发展做出贡献的同时维护公共利益。相关介绍。)。
《商标注册用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尼斯协定)
1957年在法国尼斯签订的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是针对便于商标申请人查找以及商标主管机关档案分类而达成的公约。该公约包括一个分类单(包括34类货物与8类服务)和一个按字母排列的货物与服务分类单(包括11000种类别)。
该协定对巴黎公约的缔约国开放,目前已有83个成员。尼斯协定所确立的商标分类标准被广泛适用,除成员国外,目前至少还有147个国家的商标管理机构,以及WIPO国际局、非洲知识产权组织(OAPI)、非洲地区知识产权组织及比荷卢知识产权组织(BOIP)等国际组织也都在使用该分类方法。此外按照马德里协定以及之后的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办理的国际商标注册也应遵守尼斯分类。该分类也在后来的商标法条约与新加坡条约中得到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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