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WIPO体制管理商标注册协调制度的局限性 值得注意的是,作为传统意义上管理商标注册条约的WIPO本身由于体制上的原因,也无法完全适应新形势下商标注册国际协调发展的需要。国际贸易的发展要求对跨国商标注册与保护规则进行进一步更新,而商标注册与保护规则的变化对各国利益具有不同的影响,使得各国对制定新的跨国商标注册协调保护规则存在严重分歧。WIPO成员众多,但是偏重维护发展中国家的基本利益,并且体制构建较为宽松,难以有效的调和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意见分歧(1987年,GAO(the United States General Accounting Office)曾分析指出,尽管WIPO是促进多边知识产权保护最重要的论坛,但是在加强国际知识产权方面未有巨大突破。一个主要原因就是美国拒绝考虑发展中希望采取能够更为灵活的知识产权保护政策的做法,但是其他发达国家则予以同意。),达成高标准的商标注册实体规则,同时WIPO也缺少防止和解决各成员间争端解决的有效和迅速的程序,导致义务的履行相对松弛。(1967年所形成的世界知识产权保护体从开始就是脆弱的,表现在:一是参加各公约或条约成员国参差不齐,二是有些公约形成较早,不能适应新的形式发展,三是缺乏有效的争端解决机制。王建平. TRIPS协定与中国知识产权法衔接研究[M].成都:四川大学出版社,200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