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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IPS协定下商标注册制度区分为普遍性义务与选择性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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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分为普遍性义务与选择性义务
TRIPS协定所规定的义务并非要求所有成员必须接受履行,这些义务分为普遍性义务与选择性义务。普遍性义务即作为商标注册与保护最低标准的义务要求,所有成员都必须履行。
除普遍义务之外,TRIPS协定同时也包含并不要求所有成员都必须接受的选择性义务规定,由成员自行决定是否接受并履行该义务。此类义务的出现体现了对TRIPS协定谈判代表提出的各种提议所采取的折中处理做法。易言之,对能够获得共识的规则设定为最低标准,而对存在分歧的规则虽也将其纳入TRIPS协定,但仅供选择适用,这种规则一般为只在某些国家适用的规则。通过此种方式既尊重了成员既有的法律传统与习惯,又有利于各方成员最终接受TRIPS协定。
选择性义务与前述最低标准义务之外成员所保留的权利并不完全等同。尽管成员对普遍性义务之外的义务有权决定是否履行,但是一旦接受就必须以义务的形式予以履行,遵守相关的纪律要求,而不能完全自行决定。例如,根据第十五条第三款,成员可以以使用作为商标注册的条件,这是一项选择性义务,但一旦选择承担此义务就不得以实际使用作为获得商标注册申请的条件。TRIPS协定中还允许非视觉可感知商标获得注册,通过使用可以获得显著性以及设置异议程序,这些都属于成员的选择性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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