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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黎公约中拒绝商标注册的理由(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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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具有欺骗性的商标。本款规定中还将具有欺骗公众性质的商标作为违反道德和公共秩序的一类特殊商标,其立法目的是允许成员对那些暗示商品具有不真实的品质,或获得不真实的奖励表彰表以及专利保护的商标,能拒绝予以注册或使注册无效。([奥地利]博登浩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指南[M],汤宗顺、段瑞林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77.)
3.违反制止不正当竞争
巴黎公约第六条之五B最后还规定“本规定在符合适用第十条之二的条件下,也可以适用”,表明除第六条之五B所列举的三种理由之外的其他理由,如果商标构成第十条之二所规定的不正当竞争,也可以拒绝“同样”注册。不正当竞争的概念在不同国家有不同的理解。第十条之二将不正当竞争界定为在工商业事务中违反诚实的习惯做法的竞争行为,但成员可以自行决定不正当竞争的具体范畴。([奥地利]博登浩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指南[M].汤宗顺,段瑞林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95.)巴黎公约第十条之二列举了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三种情况,(巴黎公约第十条之二“不正当竞争”规定:(1)本联盟国家有义务对各该国国民保证给予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有效保护。(2)凡在工商业事务中违反诚实的习惯做法的竞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行为。(3)下列各项特别应予以禁止:1.具有采用任何手段对竞争者的营业所、商品或工商业活动产生混淆性质的一切行为;2.在经营商业中,具有损害竞争者的营业所、商品或工商业活动的信用性质的虚伪说法;3.在经营商业中使用会使公众对商品的性质、制造方法、特点、用途或数量易于产生误解的表示或说法。)如果商标属于此三种情况,成员可以拒绝“同样”注册。例如,商标复制了竞争对手众所周知的总部建筑图形,或者商标中包含同一个或一个以上竞争对手商标的比较,意图降低其信誉。([奥地利]博登浩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指南[M].汤宗顺,段瑞林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96)
(四)第六条之七:越权代理注册
巴黎公约第六条之七(1)规定了如果本联盟一个国家的商标所有人的代理人或代表人,未经该所有人授权而以自己的名义向本联盟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国家申请该商标的注册,该所有人有权反对所申请的注册或要求取消注册。(巴黎公约第六条之七“商标:未经所有人授权而以代理人或代表人名义注册”规定:(1)如果本联盟一个国家的商标所有人的代理人或代表人,未经该所有人授权而以自己的名义向本联盟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回家申请该商标的注册,该所有人有权反对所申请的注册或要求取消注册,或者,如该国法律允许,该所有人可以要求将该项注册转让给自己,除非该代理人或代表人证明其行为是正当的。(2)商标所有人如未授权从使用,以符合上述和(1)款的规定为条件,有权反对其代理人或代表人使用其商标。(3)各国立法可以规定商标所有人行使本条规定的权利的合理期限。)
这一规定涉及的是商标所有权人和其代理人或代表人之间就后者注册或使用商标而发生的相互关系问题。其中,商标所有人的可以是依据任何联盟国法律而认定为所有权人,代理人或代表人并不限于狭义的代理关系。([奥地利]博登浩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指南[M].汤宗顺,段瑞林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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