淡化的认定并不依赖于侵权的认定标准,不依赖于是否具有混淆、误认或欺骗的可能。但如果未经许可使用驰名商标会使公众心目中代表惟一、独特的商标形象降低,淡化就发生了。淡化是一种同传统侵权完全不同的侵害。即使没有混淆,商标的吸引力仍可能因他人的使用而受损。这才是淡化的本质。混淆导致直接损害,淡化则是一种感染,若任其发展,最后势必会破坏商标的广告价值。”可见,商标淡化的理论基础已突破了传统意义上以是否存在混淆为区分的商标权保护,而着眼于驰名商标所形成的巨大价值不被他人的行为所侵损,那怕这种行为本身并不具有某种故意或过失的因素,不具有可以量化的损失存在(即未必构成传统民法上的侵权行为),甚至可能仅仅是无竞争关系的行为人将某驰名商标不恰当地在字典或产品目录中作为了某一商品的通用名称或别名。从现行的淡化理论来看,冲淡和玷污是商标淡化行为的两种基本表现形式。然而最严重的淡化乃是驰名商标的退化。 上述观点可参见于:郑成思.知识产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FrederickMostert.驰名商标在非竞争性商品上的保护.[A].见:郑成思.知识产权研究(第一卷)[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1996;黄晖.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的法律保护[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House Re-port on the Federal Trademark Dilution Act of 1995.赖波军.驰名商标的显著性丧失及法律保护[J].科技与法律,2004(1):75)已注册驰名商标受到跨类保护并不以会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为要求,只要能够表明消费者会认为第三方所使用的商标与注册驰名商标所有人存在某种联系,并且这种使用会损害驰名商标所有权人的利益,这实质上是对驰名商标所有人的商誉作为财产进行保护。(基于这一法理,有学者甚至认为未注册的驰名商标的注册保护同样适用于对抗不同类别商品或服务上已注册的商标。Beth Fulkerson. Theft by Terrorism:A Case for Revising TRIPS to Protect Trademarkfrom National Market Foreclosure[J]. Michig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1996,Spring: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