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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拨款法案解释明确了商标注册的基本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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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拨款法案对TRIPS协定下商标注册制度的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积极意义。本案通过审理明确了TRIPS协定下商标注册制度中与注册条件相关的条款含义,澄清了成员拒绝商标注册的立法权限范围,丰富和发展了WTO体制的法理学。(John. H. Jackson. the Jurisprudence of the Gatt &WTO:Inssights on Treaty Law and Economic Rela-tions[M],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0.转引自张乃根. TRIPS协定:理论与实践[M].上海:上海人民 出版社,2005:46.)本项WTO争端案件也是RIPS协定下商标注册制度动态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解释明确了商标注册的基本义务
1.商标注册基本义务的性质
本案在认定第211节(a)(1)与TRIPS协定义务一致性的过程中,分析了第211节(a)(1)对特定商标注册与续展的限制是否抵触了TRIPS协定第十五条第一款商标的注册义务及巴黎公约第六条之五“同样”注册义务。这两项条款所包含的商标注册义务是TRIPS协定下商标注册制度中为成员设置的基本义务要求。通过本案对相关条款的解释,确认了这两项条款义务仅限于商标形式方面。
2.拒绝商标注册的权限范围
本案中专家组与上诉机构审查了综合拨款法第211节(a)(1)作为所有权性质的措施限制特定商标注册,是否符合TRIPS协定。通过对TRIPS协定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解释,本案表明成员采取拒绝商标注册的理由可以是巴黎公约与TRIPS协定未明文规定的理由,只要不减损巴黎公约义务。
3.非歧视原则的认定方法与严格适用
本案中,专家组与上诉机构审查了综合拨款法第211节是否抵触TRIPS协定第三条以及被纳入TRIPS协定的巴黎公约第二条(1)款的国民待遇原则和TRIPS协定第四条最惠国待遇原则。上诉机构在国民待遇与最惠国待遇问题上对欧共体的部分支持,表明成员实施TRIPS协定应严格遵守此两项基本原则。
本案表明,如同在货物贸易领域,在TRIPS协定的争端解决中,一旦指控方初步证明了法律或事实上的非国民待遇和非最惠国待遇,被控方必须提出强有力的反驳或例外理由,否则很难成功。虽然本案没有涉及TRIPS协定第三条与第四条的法定适用的例外条款,但是上诉机构认定美国没有强有力的证明根据“不承认外国没收”的说法百分之百的裁定美国国民作为被古巴没收资产有关的商标、商号或商业名称的利益继承人的权利主张无效,也未能有说服力的证明根据其先前的国内法规可以抵消违反最惠国待遇的效果。这对WTO成员在国内如何实施TRIPS协定的非歧视原则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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