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拨款法案对TRIPS协定下商标注册制度的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积极意义。本案通过审理明确了TRIPS协定下商标注册制度中与注册条件相关的条款含义,澄清了成员拒绝商标注册的立法权限范围,丰富和发展了WTO体制的法理学。(John. H. Jackson. the Jurisprudence of the Gatt &WTO:Inssights on Treaty Law and Economic Rela-tions[M],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0.转引自张乃根. TRIPS协定:理论与实践[M].上海:上海人民 出版社,2005:46.)本项WTO争端案件也是RIPS协定下商标注册制度动态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解释明确了商标注册的基本义务 1.商标注册基本义务的性质 本案在认定第211节(a)(1)与TRIPS协定义务一致性的过程中,分析了第211节(a)(1)对特定商标注册与续展的限制是否抵触了TRIPS协定第十五条第一款商标的注册义务及巴黎公约第六条之五“同样”注册义务。这两项条款所包含的商标注册义务是TRIPS协定下商标注册制度中为成员设置的基本义务要求。通过本案对相关条款的解释,确认了这两项条款义务仅限于商标形式方面。 2.拒绝商标注册的权限范围 本案中专家组与上诉机构审查了综合拨款法第211节(a)(1)作为所有权性质的措施限制特定商标注册,是否符合TRIPS协定。通过对TRIPS协定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解释,本案表明成员采取拒绝商标注册的理由可以是巴黎公约与TRIPS协定未明文规定的理由,只要不减损巴黎公约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