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WTO体制促进TRIPS协定下商标注册制度的动态发展 在WTO体制下,TRIPS协定商标注册的协调机制也是一个动态的体系。本案的出现丰富了TRIPS协定下商标注册制度的内容,有助于澄清有关的协定原则,发展了相关的法理学,(John. H. Jackson. The Jurisprudence of the Gatt &WTO:Insights on Treaty Law and Economic Rela-tions[M].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0.转引自张乃根. TRIPS协定:理论与实践[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46.)成为TRIPS协定下商标注册动态协调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例如,本案中出现以巴黎公约法文版为解释的条约的新问题。专家组根据国际公法的条约解释习惯,对“同样”一词的通常意义予以分析,但是英文与法文的意义并不完全相同,专家组援引巴黎公约第二十九条(1)款(C)项,决定以法文本为准。这虽符合维也纳公约第三十三条关于以两种文字认证的条约之解释通则。但是TRIPS协定纳入的巴黎公约实体性条款并未包括巴黎公约第二十九条(1)款(C)项。根据WTO协定第十六条第六款,包括TRIPS协定在内的WTO协定之英文、法文和西班牙文本具有同等效力。在WTO体系内条约解释可参考具有同等效力的文本。上诉机构未明确采取本案专家组以法文本为准的做法,而是参考英文本和法文本解释巴黎公约条款。实际上也完全认同了法文本为准的释义。这为今后商标注册义务争端解释可能开设了必要时依据巴黎公约法文本加以解释的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