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页 > 知识库 > 商标注册程序的修改评析

商标注册程序的修改评析

热门标签:电话销售团队 百度AI接口 电话运营中心 AI人工智能 分布式呼叫中心 服务器配置 使用U盘装系统 百度更新规律
商标注册程序的修改评析
1.审查阶段只限实质审查
根据修改稿第二稿第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商标局在审查注册商标申请时,仅就申请商标是否违反商标定义,是否对商标非显著部分明确放弃专用权条款,是否因描述指定商品或服务某一方面的特征而缺乏显著特征,是否违反了立体商标的特殊规定等五个方面进行审查。此种规定意味着商标局在审查阶段将不再就相对理由进行审查,而仅审查商标的绝对显著性特征,将申请商标和在先商标相同或近似而产生冲突的问题延后到审查之后由在先权利人在商标评审委员会启动异议程序或宣告无效程序进行解决。
这一制度安排的理由在于减轻商标审查机关的审查压力,提高注册的审查效率,以解决案件积压问题,符合TRIPS协定注册程序方面的基本要求。但目前也有也有很多反对意见,认为此种做法未必达到提高审查效率,并会造成商标异议和宣告无效案件的大量增长,商标局的审查压力将转至商标评审委员会,延宕本已缓慢的驳回复审、异议复审和争议案件等评审案件的审理进程。在先注册商标和在后相同或近似注册商标共存而导致的实际民事冲突与缓慢的争议案件审查进程之间的矛盾也将更加尖锐。因此,本文认为还需要对该制度修改进行更为充分深入的论证,参考借鉴其他国家的有效做法,(目前世界各国在商标申请的审查方面主要有两种制度,一种是中国及英、美、日等国奉行的全面审查制度,另一种是欧洲共同体及德、法、意等国奉行的相对审查制度。这两种制度并存已久,说明其均存在合理性。本文认为商标权属于私权,从私权的行使与维护应首先由其所有人承担的角度来看,确实应该取消全面审查制度。但不认同取消全面审查制度即可快速解决中国目前面临的商标申请件大量积压问题的观点。原因在于:一是不对在先权进行审查,并不意味着商标局可以不进行在先权查询或检索,就给予经绝对理由审查的商标申请以公告二是考虑到我国的现实情况,一旦取消对在先权的审查,有意摹仿、抄袭甚至复制他人在先商标的申请恐怕会象当初允许自然人申请商标注册一样急剧增长,商标申请量的进一步攀升只能恶化目前的积压局面,采取相对审查制度以缩短审查周期的初衷将更加难以实现。如果再考虑到取消在先权审查后商标异议、争议案件的不可避免的大量增加,相关商标行政和司法机关的工作量势必也要大幅度增加,商标确权的整个周期比起现在来恐怕还要延长。总之,从审查实务的角度来看,现行《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还有不少需要修改完善的地方,比如绝对驳回理由的内容需要调整,商标申请形式要件的规定需要更加明确、细化,商标驳回或部分驳回之前应给予申请人陈述意见的机会,同日申请商标的处理规定需要简化等等。相关观点也可参见曹新伟.从审查实务看我国商标法的修改完善[J].中华商标,2007(06):7)妥善的对现行制度进行调整。
2.改为一次公告符合注册效率原则
修改稿第二稿第三十七条规定“商标局经审查认为申请商标没有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的,予以公告。自该商标公告之日起四个月内无异议的,商标局予以核准注册,并通知申请人。需要取得注册凭证的,主持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出具注册证明。商标注册申请人取得商标权的时间自该公告之日起计算”。
相比于现行的商标法规定,修改稿规定商标局在对申请注册商标进行绝对
理由审查之后,对符合条件的商标进行公告,将现行商标法两次公告改为一次,无异议即注册,从法定程序上减少注册周期。TRIPS协定第十五条第五款未对公告次数提出要求,因此修改稿符合TRIPS协定。此外,从提高注册效率的角度,修改稿减少了公告环节,并将商标权生效日期从现行法律规定的核准日改为公告日,此改动可将审查周期减少至少六个月,(现行我国规定初审公告后又三个月的异议期,但是多数市场经营者不可能在三个月内看到商标公告,效果不佳,多数人认为只是无意义的把批准日期拖了三个月。郑成思. WTO知识产权协议逐条讲解[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68)也符合TRIPS协定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要求应使注册在合理期限内获得的义务精神。
3.异议程序的修改
(1)注册后延长异议期限
根据修改稿第二稿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修改稿提出将异议期规定为四个月,比现行商标法规定延长一个月,以便于他人有充分的时间提出商标异议,被异议商标仍为未注册商标。异议程序作为TRIPS协定的选择性义务,中国主动承担此义务,并延长异议期,符合保护相关利益人的需要,修改并不违反TRIPS协定要求,反而更为符合TRIPS协定利益平衡保护的法理精神。
(2)简化异议复审程序
根据修改稿第二稿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商标局在审查商标申请并确认无绝对驳回理由后即进行公告,公告期为四个月,期满无异议即核准注册,申请人取得商标权的时间自公告日起算。修改草稿将异议和异议复审两个行政程序简化为一,规定异议由商标评审委员会进行审理。这一修改仍符合TRIPS协定第六十二条第五款司法审查的规定。同时,这既可以解决目前行政确权程序过多、行政资源浪费的现象,又对现有的法律制度不做太大的变动,改革的成本也不至于过高。(郭修申.完善商标制度的建议[J].中华商标,2007(12):46)
4.注册效率原则
修改稿第二稿第三十八条规定“对商标注册申请和商标复审申请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及时审查。审理商标注册申请应当自受理该申请之日起不超过十二个月”。
由于当前社会对商标注册、复审审查时间过长的反应比较强烈,修改稿对审查时间作出特别要求,这也符合TRIPS协定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的注册程序合理期限要求。

标签:青岛 四平 十堰 湘西 潜江 阿坝 日照 晋城

巨人网络通讯声明:本文标题《商标注册程序的修改评析》,本文关键词  ;如发现本文内容存在版权问题,烦请提供相关信息告之我们,我们将及时沟通与处理。本站内容系统采集于网络,涉及言论、版权与本站无关。
  • 相关文章
  • 下面列出与本文章《商标注册程序的修改评析》相关的同类信息!
  • 收缩
    • 微信客服
    • 微信二维码
    • 电话咨询

    • 400-1100-2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