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将与商标权人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使用存相同的商品或服务上,成立初始兴趣混淆的可能性就较大。例如,在Sunquest Information Systems Inc v. Park City Solutions Inc. E H法院认为新的竞争者使用一个具有20年历史的医学软件公司的“太阳与大山”(sun-and- mountains)商标标识,将可能构成初始兴趣混淆。在该案中,两个公司都属于相同的行业并争夺相同的顾客群,而且被告的副总裁曾经在原告公司工作过,被告在广告中声称其提供的服务与原告的一致。被告辩称,在标识上增加了被告的商号,并对标识采用不同的颜色,这些措施能降低混淆的可能性。被告的抗辩理由没有被法院采纳,法院认为虽然他们的产品价格都非常昂贵,消费者在购买之前将会非常仔细地挑选,被告的这些措施可能防止购买时的混淆,但并不会降低购买之前的最初混淆。该案也是第三巡回法院第一次直接对初始兴趣混淆问题发表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