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联邦反淡化法》的制定是多种因素促成的结果,除了以大公司为首的商业界的积极倡导外,最重要的推动力来源于司法实务界和美国商标协会(缩写为“USTA”)。1987年6月,美国最高法院在审理San Francisco Arts &Athletics,Inc. v. United State Olympic Committee案时,对于私人运动员协会是否应当被禁止在商业活动过程中使用“0lympic”这个词,提出作出“即使不存在混淆,仍然可能由于降低了驰名商标显著性并导致该商标商业价值的降低,从而损害商标权人的利益,这种商标使用行为属于非法使用”之规定是属于国会的权利。该案成为推动制定《联邦反淡化法》的一个重要动力。 1987年6月,美国商标协会公布了对美国商标制度评论和修订的报告和建议,并很快制定了对美国商标法进行全面修改的计划。美国商标协会认为,虽然当时的《联邦商标法》整体上与当时的工商业习惯和实践相适应,但仍然存存一些需要修订之处,其中一个方面就是商标淡化。建议美国国会制定《联邦反淡化法》以更好地满足当今商业需要。美国商标协会指出由它在1964年制定的《州商标示范法》中采纳了该理论,对美国许多州的立法产生了重大的影响。他们认为,有将近一半的州没有制定反淡化法,而且各州的反淡化法也不完全相同,由此导致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参差不齐,甚至出现相互矛盾的现象,有必要制定联邦立法以保护那些真正的驰名商标并结束当前保护水平不一的混乱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