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过,《联合建议》条款和示范法的功能一样,具有建议和指引作用,但并不具有强制力。因此,和当年的美国《商标示范法》一样,《联合建议》仅仅表明淡化条款的确是当今世界的发展趋势,值得各国重视。 至于其他的国际性的商标条约,包括《马德里注册协议》,《全球商标协定》等等,其相关条款仅仅声明了与巴黎公约的一致性。因此,在国际层面上,淡化理论并没有成为各国立法的义务。不过,淡化理论逐渐为各国承认和接受,却是一个事实。按照美国David S. Welkowitz教授2006年的统计,至少在欧共体、加拿大、日本、南非、新加坡、新西兰、巴基斯坦以及我国香港、台湾等地区有明确的淡化立法,其它一些国家通过案例承认了商标淡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