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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商标专用权修改为保护商标权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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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商标专用权修改为保护商标权人利益将“保护商标专用权”修改为“保护商标权人利益”
我国《商标法》将立法宗旨定位为“保护商标专用权”,然而“商标专用权”这种表述是否全面,值得斟酌。
首先,商标专用权针对的是注册商标,然而我国《商标法》已经开始对未注册商标给予保护,用“保护商标专用权”概括我国现行《商标法》并不全面。在我国,只有注册商标才可能享有商标专用权。但我国在2001年修订《商标法》时,按照《巴黎公约》第6条之二以及TRIPs第16条第2款的规定,对包括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给予一定程度的保护;另外增加了第31条的规定,对具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给予一定的保护。因此,如果说2001年修改《商标法》之前,我国《商标法》只保护注册商标,那么在2001年修改《商标法》之后,《商标法》的保护范围已经突破了这种限制,延及部分未注册商标。在这种情况下,商标法立法宗旨中仍然固守“保护商标专用权”,认为仅仅对注册商标给予保护,显然没有反映我国《商标法》的最新发展趋势。学界一般认为应当对未注册商标给予保护,郑成思先生曾指出“反不正当竞争法就是反对未经许可‘搭便车’。所以注册和未注册的,按照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来讲,《反不正当竞争法》都应该管起来。未注册商标只要它在市场上已经取得了一定的信誉就应保护”。另外,在商标这个汪洋大海中,主要是由未注册商标组成的,就算我们注册了230万个商标,仍然是个微不足道的数字,商标保护的主战场应该是未注册商标的保护问题,只有对未注册商标给予了保护,才是从形式正义走向了实质正义。《商标法》作为调整商标利益关系的主要法律,不应当只调整作为商标海洋中一小部分的注册商标,而对作为主体部分的未注册商标撒手不管。
其次,即使对注册商标而言,要保护的也不仅仅是“商标专用权”。商标权人的利益非常广泛,除了商标使用权外,还包括禁用权、标记权、续展权、处分权和商标异议权等。虽然“商标专用权”是商标权中最重要的部分,但用它来取代整个商标权确实是不科学的。
最后,“商标专用权”针对的是注册商标权利人和独占被许可人而言的,但商标权的主体除这两者之外,还包括普通被许可人和排他被许可人等。使用“保护商标专用权”不能涵盖普通被许可人和排他被许可人对商标所享有的利益。
笔者认为,在商标法立法宗旨中使用“保护商标专用权”是不够科学的,最好改用“保护商标权人利益”。“商标权人利益”之表述具有较强的包容性,既包括了商标专用权,也涵盖了其他权利;既涉及注册商标权利人,也为保护未注册商标提供了空间;既涵盖了商标所有人,也囊括了商标被许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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