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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变更转让及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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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主体的变更包括软件著作权的转移和软件著作权的转让两种。
一、软件著作权的转移
软件著作权属于自然人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在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内,软件著作权的继承人可以依照继承法的有关规定,继承发表权、修改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翻译权以及应当由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但是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署名权除外。
软件著作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更、终止后,其著作权在法定保护期内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国家享有。
二、软件著作权的转让
转让软件著作权的,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订立转让软件著作权合同的,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软件登记机构登记。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外国人许可或者转让软件著作权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三、软件著作权出口程序
计算机软件出口属于技术出口范畴。国家准许技术的自由进出口,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属于禁止出口的技术,不得出口。属于限制出口的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未经许可,不得出口。出口属于限制出口的技术,应当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收到技术出口申请后,应当会同国务院科技管理部门对申请出口的技术进行审查,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限制出口的技术需经有关部门进行保密审查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技术出口申请经批准的,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发给技术出口许可意向书。申请人取得技术出口许可意向书后,方可对外进行实质性谈判,签订技术出口合同。
申请人签订技术出口合同后,应当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申请技术出口许可证:技术出口许可意向书;技术出口合同副本;技术资料出口清单;签约双方法律地位的证明文件。
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对技术出口合同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并自收到前款规定的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技术出口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对属于自由出口的技术,实行合同登记管理。出口属于自由出口的技术,合同自依法成立时生效,不以登记为合同生效的条件。
出口属于自由出口的技术,应当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技术出口合同登记申请书;技术出口合同副本;签约双方法律地位的证明文件。
经许可或者登记的技术出口合同,合同的主要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办理许可或者登记手续。经许可或者登记的技术出口合同终止的,应当及时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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