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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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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Well-knownTrademark)这一法律概念,最早出现在1883年签订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我国于1984年加入该公约,因而依据该公约的规定对驰名商标给予特殊的法律保护。同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2003年4月17日发布并于2014年7月3日修订了《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专门对驰名商标问题作出规定。
一、驰名商标的概念
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的规定,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同时,驰名商标的认定必须经过有权机关(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或人民法院)和相关法律程序。
所以,驰名商标可以界定为,经有权机关依法定程序认定的在中国国内为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商标所标示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
二、驰名商标的价值
驰名商标能够增加品牌的含金量,升值企业的无形资产,扩大企业的知名度,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企业可以据此制定商标知识产权战略,如非主申请商标的转让、许可等,获取不菲的商标许可和转让的收益。同时,驰名商标可以增加政府和公众对企业的认同程度,在投资、信贷等其他领域将得到更多的优惠和支持。另外,如在国外受到抢注或侵权,驰名商标的认定无疑是决胜的筹码。企业可以向有关主管机构提起撤销或保护申请。
驰名商标制度是为充分保护知名商标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而创设的,其宗旨是合理保护相关的商标所有权,维护公平竞争,制止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由于法律赋予驰名商标比普通注册商标更为广泛的排他性权利,即驰名商标的保护不仅仅局限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而且扩展到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的商品,与此同时,驰名商标持有企业的公司名以及网址域名都会受到不同于普通注册商标的格外法律保护,因此,驰名商标具有巨大的商业价值和法律价值,能够为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有利于企业在市场经济中巩固地位,有利于企业对抗恶意抢注、不同商品的相似商标影响等一系列问题,因此,中国企业纷纷申请认定其商标为驰名商标。到目前为止,获得中国“驰名商标”认定的商标将近1700个,其中外资品牌近100个。
需要说明的是,驰名商标在本质上是一种防止不正当竞争的法律制度,企业不应把其当作一种荣誉称号以及进行广告宣传的资本,更不能为了获得这种特殊的“资本”而弄虚作假,甚至制造根本不存在的商标纠纷以求在诉讼中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这违背了驰名商标制度维护公平竞争之目的,也违背了起码的商业准则。
三、《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关于驰名商标的规定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6条规定,一个商标如构成对经注册国或使用国主管机关认为是属于一个享有本公约保护的人所有,用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已在该国驰名的商标的伪造、模仿或翻译,易于造成混淆,本同盟成员国都要按其本国法律允许的职权,或应有关当事人的请求,拒绝或取消注册,并禁止使用。这些规定也适用于主要部分系伪造或模仿另一驰名商标易于造成混淆的商标。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16条第3款规定,巴黎公约1967年文本第6条之2原则上适用于与注册商标所标示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只要一旦在不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该商标,即会暗示该商品或者服务与注册商标所有人存在某种联系,从而使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利益可能因此受损。
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扩大到了与驰名商标“近似”的标识,范围也从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扩大到非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从而达到给予特殊保护的目的。世界有关商标的知识产权公约也是基于这种思路来认定驰名商标侵权以保护驰名商标的。如《巴黎公约》规定:凡系被成员国认定为驰名商标的标识,一是禁止其他人抢先注册,二是禁止其他人使用与之相同或近似的标识。《知识产权公约》则进一步规定:宣布《巴黎公约》的特殊保护延及驰名的服务商标,把保护范围扩大到禁止在不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驰名商标。
中国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成员国,并已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履行《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规定,保护成员国在中国已注册或者未注册的驰名商标是我国应尽的义务。
四、我国关于驰名商标保护的规定
为了切实保护驰名商标权利人的利益,根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和《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规定,结合中国的实际做法,在《商标法》修改时,增加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
为了规范驰名商标认定工作,保护驰名商标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2003年4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并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2014年7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进行了修订。这是我国专门规范驰名商标的法律法规。
为推进商标战略的实施,规范驰名商标的认定工作,促进驰名商标认定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切实维护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健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优化创新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9年4月21日发布了《驰名商标认定工作细则》。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也有驰名商标的相关规定。该解释第2条规定:“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容易导致混淆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的民事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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