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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体物无形财产与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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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67年《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签订后,知识产权这一概念便得到了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国际组织的承认。从前有学者,特别是大陆法系国家的学者主张,把知识产权称为无形财产权,列入财产权之中(与物权、债权并列)。从“知识产权”一词在国际上流行,特别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立后,知识产权就完全取代了“无形财产权”一词。至于把知识产权从财产权中划分出来,则是因为知识产权有它的特点,与财产权大大不同。
从私法理论上分析,知识产权本身是财产的一部分,且属无体性财产。虽在学理上,有将知识产权称为“无体财产权”的表述方法,但对这种表述不应当理解为是指“财产权”是“无体”的,因为没有任何权利是有体的。在这里,就所谓“无体”的含义,有学者认为应当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知识产权作为一种财产利益,应当是与人格利益并存的权利,该权利是一种客观实在,但是人们无法以感官触摸到它;
二是知识产权的客体是人们看不见、摸不着的知识信息(或知识产品)。
从这个角度考虑,知识产权的客体即知识产品,是与物质产品(有体物)相区别而独立存在的客体范畴。还有学者进一步指出,“知识产权离开财产权(摒弃‘无体财产权’这个概念)和人身权(摒弃‘著作人身权’这个概念)而独立,不仅因为它确有独立成为一个大类的价值,也因为在国际公约和国际组织中,它早已有了独立的地位,再不能使其附属于他种权利”。当然,如果从知识产权立法发展来看,知识产权制度是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和近代文化、科学技术发展的产物,迄今虽仅有三百多年的历史,但它对推动全人类文化艺术的繁荣、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对经济与社会生活的巨大影响,已日益为人们公认。从所涉及的具体内容看,在英美法系中,知识产权被解释为受到专利法、版权法和商标法等法律保护,与设想、设计、音乐创作、艺术成果和文学作品有关的权利。这些国家的法律都赋予作者、艺术家、设计人等权利人以商业利用其成果的权利,都创设了一类无形财产。在大陆法系中,《法国民法典》虽没有规定知识产权的概念,但它却是法国各种知识产权法产生的依据,它还使知识产权与无形财产权在转让等处置方面,以及在诉讼程序上进一步得到统一。
事实上,当代西方学者根据“知识产权”的财产意蕴,将该项权利的客体称为“知识财产”是法学理论上的一大进步,他们通常将财产划分为“由可移动物所构成的财产”(动产)、“不可移动的财产”(不动产)与“知识产权”。据此理论,智力劳动的创造物之所以被称为“知识财产”,在于该项财产与各种信息有关。人们将这些信息与有形载体相结合,并同时在不同地方进行大量复制。知识财产并不包含在上述复制品中,而是体现在复制品所反映出的信息之中。作为知识产权客体的该种信息并不同于有体物或者无形财产。因为该种信息在内容上是一种精神财富,可永久存续;在外在表现上必须能够以一定的形式表现出来;在利用方式上必须可以无限复制和重复使用;在流动性方面应当可广泛传播;在满足人们需要时可同时被多数人使用;在限制方面不能采用控制物质财产的方法进行控制。由此看来,知识产权制度的出现和实施,其注意力并没有投向物的本身,因为在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中,所涉及的物只不过是作为信息或其他无形财产权的载体而已,其实质内容则是这些物所体现的非物质财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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