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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标制度历史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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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自明朝中叶起到清朝时期,曾出现过商标涉讼案件。1904年清政府颁布的《商标注册试办章程》,是旧中国的第一个商标法令。随后,北洋政府于1923年公布了《商标法》,1930年南京政权也公布过一个商标法,并于1935年作了修正。
新中国成立后,1950年政务院分别颁布了《商标注册暂行条例》和《商标注册暂行条例施行细则》,1954年公布了《未注册商标暂行管理办法》,1957年国务院转发了《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实行商标全面注册的意见》,1963年公布了《商标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1982年8月公布了《商标法》,1983年3月国务院发布了《商标法实施细则》。随着我国商品经济的发展,为了适应对内搞活、对外开放的需要,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并自1993年7月1日起施行。同时,1988年1月、1993年7月和1995年4月经国务院批准,先后三次修订了《商标法实施细则》。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现行商标保护制度还需要进一步完善,一些方面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也存在一定的差距。为了完善我国商标保护制度,进一步加强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促进经济的发展与繁荣,并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大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并公布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2002年8月国务院发布了修订后的《商标法实施条例》并自2002年9月15日起施行。此外,2009年4月23日和2010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印发了《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系的不断完善和全球经济一体化发展的趋势,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要求,充分发挥商标制度作用,2003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启动了《商标法》第三次修改工作,并于2013年8月30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该决定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2014年4月29日国务院令第651号修订《商标法实施条例》并与修改后的《商标法》同日施行。
《商标法》第三次修改系我国商标法律制度发展进程中的一个重要里程碑。据统计,截至2013年12月,中国商标注册申请量为1324.13万件,累计商标注册量为865.24万件,商标有效注册量为723.79万件,累计注册和初步审定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2190件,累计核准注册农产品商标144.73万件。第三次修改在与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保持一致的前提下,重在立足我国国内实际需求,借鉴吸收了世界主要国家的先进经验和成熟做法,围绕我国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从制度层面上进行了完善。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
1.在商标注册方面,调整商标注册审查制度,为申请人提供更加方便快捷的商标注册服务。一是取消了现行法对商标注册的可视性要求,将国际上申请和审查标准已经相对比较成熟的声音商标纳入到商标可申请注册的范围。二是允许申请人通过互联网以电子方式向商标主管部门直接提交申请,规定一份申请文件注册范围可以涵盖多类商品,与国际通行做法接轨。三是增加了审查意见沟通程序。在审查过程中,商标局可以要求申请人对其商标申请作出说明或者修正。四是完善商标注册异议制度,简化了确权程序,限制了商标异议主体,解决了现行商标异议制度下提出异议申请的主体和理由过于宽泛、商标注册程序过于繁琐的问题,有利于缩短商标注册周期,遏制“恶意异议”行为。
2.在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方面,对商标注册、使用和商标代理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规制。一是新《商标法》增加了诚实信用原则的有关内容,明确界定并禁止了商标抢注行为,为打击恶意抢注,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提供了法律依据。二是明确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三是加强了对商标使用行为的引导和保护,促进商标有效使用,提高商标的利用率。四是加大了商标代理监管力度,增加了商标代理机构的法律责任和义务,加强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商标代理机构的行政管理手段,有利于促进商标代理市场的健康发展。
3.在驰名商标保护方面,厘清了驰名商标保护制度,引导驰名商标回归其立法本意。驰名商标不是荣誉称号,而是一个法律概念,驰名商标认定是对驰名商标扩大商标保护范围而设立的特别保护制度,也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对于规制“傍名牌”行为起到了有效作用。但是在实际中,有的企业断章取义,把驰名商标当成荣誉称号进行片面宣传,构成了不正当竞争,扰乱了市场秩序。新《商标法》在坚持实行驰名商标认定保护制度的同时,禁止生产、经营者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促使企业在尊重市场规则的前提下加强自主品牌的培育,真正提升自身的市场竞争力。
4.在商标保护方面,加大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力度,保护商标权利人的合法利益。一是增加了商标侵权行为的种类,规定了对商标侵权行为的法定从重处罚情节,并根据涉案金额进一步规范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标准。二是引入了惩罚性赔偿规定,将法定赔偿额上限从50万元提高到300万元,加大侵权人的违法成本。三是减轻商标权利人举证责任,有效防止因权利人“举证难”导致损害赔偿数额偏低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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