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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人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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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人在行使其注册商标专用权时负有如下义务:
一、对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
负责我国《商标法》第7条第2款规定:“商品使用人应当对其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这是我国《商标法》规定商标使用权人必须履行的一项重要义务。商标权人认真履行这一义务,既是对消费者负责的具体体现,也是维护商标信誉,扩大商品销路的关键。在商标许可使用中,商标权人必须慎重选择被许可使用人,并随时对使用其注册商标的产品或服务的质量实施监督,绝不允许只顾获得经济利益而损害消费者的行为。如果商标权人违反这一义务,对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分别不同情况,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或者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二、法定注册商标的商品,未经注册不得销售
未注册的商标虽然可以使用,但不能取得商标专用权。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当事人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
三、注明“注册商标”字样或者标明注册标记
我国《商标法》第49条第2款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3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9个月内做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使用注册商标时应当注明“注册商标”字样或者标明注册标记。
四、办理相关手续
商标获得授权后,不得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不得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不得自行转让注册商标;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应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并将合同副本送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存查;放弃的注册商标应当办理申请注销手续。
五、缴纳规定的各种费用
商标权人在办理有关申请商标注册、转移注册、续展注册等时,应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1996年发布的《关于执行商标业务收费标准具体办法的通知》缴纳申请费、商标注册费、转移注册费和续展注册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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