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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与出版权和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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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著作权与出版权
出版(press),是指依照印刷技术或者其他机械或化学的方法,将作者的作品复制而加以发行。出版权是作者自己或者授权他人使用一定的方法将其作品予以复制并发行出售的一种权利。传统民法学理论通常认为出版是发行权的一个组成部分。我国1991年《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5条第6项规定:“出版,指将作品编辑加工后,经过复制向公众发行。”可见,出版的含义比较广泛。它不仅包括使用通常的印刷术对作品加以复制,比如誊写、打字版、照相版、石版、木版、铜版等;那些可以制作成相同份数装置所进行的复制、销售等也可认为是出版。出版权作为作者重要而基本的一项专有权利,属于著作权中的一项权能。我国《著作权法》尽管未明确规定出版权,但第10条规定,著作权人享有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实际上已包含了出版权的内容。出版权在司法实践中,通常是由出版单位来实施,但这并不意味着出版单位本身就享有这种权利。出版者基于其出版行为(通常认为是传播行为)而享有的权利属于邻接权范畴。出版权实质上是作者将著作权中的出版权能与原著作权加以分离后授权给出版单位。因此,未经作者同意或者许可,出版单位不得出版发行作者作品。
二、著作权与所有权
著作权是一种智力成果权,它所保护的作品是一种非物质财富。因此,人们也将著作权称为无形财产权,以区别于一般财产的所有权。尽管著作权与所有权都具有绝对性、排他性的特点,但二者是不同的。就某一作品而言,它既可以充当所有权的客体(作品载体),也可以充当著作权的客体(作品智慧成果),而且可以为不同的人所享有。著作权人如果将作品所有权予以转让,如无特别规定或约定时,转让的仅为该作品的所有权,而不能理解为原作品的著作权连同所有权一起转让给了受让人。就此各国著作权立法都有一定的规定,说明作品的著作权与作品的所有权是不同的两个概念。
1966年1月1日生效的《德国著作权法》第44条规定:“如果著作权人让与原著,在有争议情况下他并未授予受让人用益权。”1964年《苏俄民法典》第503条规定:“著作权合同可分作两类:作品移交使用著作权合同和许可使用著作权合同。”1981年10月29日修正的《意大利版权法》第119条规定:“如无相反的约定,转让的权利推定为专有权利。”1958年3月8日生效的《法国著作权法》第25条规定:“获得具体物品者并不因此享有本法规定的任何权利。”1976年的《美国版权法》第202条规定:“著作权及其内容的排他权利,与著作附着物的物权分离。著作物所有权的移转,并非著作权的移转。著作权及其排他权移转,如无书面约定,不包括著作物所有权的移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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