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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的合理使用及判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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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的合理使用,就是指在综合考虑商标权人及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允许其他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善意、正当地使用其注册商标。
在实践中,商标的合理使用,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描述商品或者服务品质的合理使用;(2)指示商品或服务特点的合理使用;(3)叙述商业活动客观事实的合理使用(4)作为地名的合理使用;(5)作为商品名称的合理使用;(6)作为商品装潢的合理使用。
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关于注册商标合理使用规定比较原则,而现实中的商标使用形态万千,不易判断把握。笔者认为,判断是否构成合理使用应当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
(1)应当考察使用方是否作为商标使用。一般而言,涉及商标合理使用的纠纷,合理使用人基本上是在使用了自己的注册商标的同时,将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文字或作为商品名称使用,或是作为商品装潢使用,或叙述、说明商品的特点或者描述某种商业活动的客观事实。以上使用方式都不是作为商标的使用。如果使用人在没有使用自己商标的前提下,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文字,极有可能构成商标意义上的使用,不属于合理使用。
(2)应当考察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商标法规定的合理使用与商标的显著性具有密切关联。我国《商标法》第9条第1款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一般而言,出现合理使用的注册商标通常是显著性较弱的商标,其显著性的弱化可能是先天不足,也可能是由于后天退化所致。最高人民法院在“千禧龙”案件的批复中指出:商标的显著性,即能够起到区别作用的特性的强弱,是商标侵权判断中确定商标专用权权利范围以及确认是否构成侵权的重要因素之一。知名度高、显著性强的商标,被“混淆”、“借用”的可能性就大,而知名度低、显著性弱的商标,被“混淆”、“借用”的可能性就小。
(3)应当考察使用人的行为是否具有善意。他人对注册商标使用是否为善意,是判断合理使用的重要标准。商标法上的善意、恶意是从有无竞争的角度加以判断的。所谓善意就是要么不知他人商标已注册,要么虽然知道商标已注册,而未以恶意方式使用。而恶意则是指不但知情且抱着不正当竞争目的使用。判断他人使用行为是否出于善意应综合考虑使用意图、使用行为发生的时间使用方式以及使用的客观效果。
(4)应当考察使用人的行为是否造成混淆误认,误导相关公众。目前,在理论和实务越来越认同“混淆误认作为判断商标近似的要件”的观点。在商标合理使用中,混淆误认也同样成为判断标准。《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0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商标法第5项所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该条明确规定将 “误导公众”作为构成商标侵权的要件。反之,如果使用人主观上没有搭便车故意,客观上使用人的行为未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则不应构成商标侵权,而属于合理使用范畴。
总之,注册商标的合理使用问题事关商标权利人利益与社会公众利益,在注册商标使用过程中遇到合理使用的相关问题,还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做到既要维护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又要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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