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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异议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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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异议程序当事人的申请,对商标局所作异议裁定进行复审。
《商标评审规则》第28条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不服商标局异议裁定的复审案件,应当针对当事人复审申请和答辩的事实、理由及请求进行评审。
1.异议复审当事人
从一般情况来讲,异议复审程序中的当事人应该是原异议裁定程序中的当事人。但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17条的规定,在商标获准注册之前,申请人可以变更其名义地址、代理人,或者删减指定的商品,申请人也可以转让其商标注册申请。由于该条规定,申请异议复审时,被异议人可以是变更名以后的商标申请人,也可能是商标注册申请的转让人。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17条、第24条、第25条的规定,异议程序中援引驰名商标保护条款援引在先商标申请权、注册商标权的异议人也有可能因为名义变更和商标转让而变更,异议复审程序中的异议人也有可能随之变更。对于其他在先权利人权利主体变更,异议评审申请人是否也能随之变更,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均未作出规定根据法理,除非与权利主体身份密切相关的人身权利权利主体变更应无损于权利能力的发挥。因而,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实际评审过程中对于不具有人身性质的商标权利主体变更,一般都予以接受,但当事人应书面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说明有关情况,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2.异议复审范围
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异议复审案件,主要依据异议裁定及异议复审双方当事人在异议复审程序中陈述的事实和理由以及提供的证据材料来进行。
3.异议复审裁定
不同于驳回复审,异议复审程序不仅要对异议裁定作出评价,还要对双方当事人提交的事实、理由及相关证据材料作出判断。在异议程序中,异议人的异议理由可能是多种多样的,几乎覆盖了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中所有关于评价商标是否具有可能注册性的条款。包括商标禁用条款、商标显著性条款、商标相同近似条款、驰名商标保护条款、商标抢注条款代理人抢注条款地理标志条款等。对于包含上述各种理由的异议复审案件,商标评审委员会与商标局异议处在法律适用上并无不同,但由于评审规则规定了比较明确的证据规则,对证据形式、证明责任、举证、质证、认证过程都有比较详细的规定异议复审裁定对异议评审双方的事实、理由,双方提供证据是否具有证明力,以及证据是否采信都作出说明。同异议裁定相比,由于异议复审程序更加严谨,更加富有程序性特征,通过这样的程序得出的商标评审裁定比相对简化的异议裁定过程更加令人信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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