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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环境下的商标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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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互联网发展速度之快,超出了人们的想象。它在给人们的生活带来巨大变子。立法的缓慢不能满足人们对于网络时代信息技术发展的需要,我们所要做的就是在保证互联网发展的同时加强网络立法,规范人们的行为,保障其合法权益,使网络真正给人们带来便捷。具体到商标这一领域,到目前为止,我国没有针对网络商标侵权出台专门的法律或司法解释,在发生此类纠纷时,可以适用的法律法规大致有如下一些:
1.法律主要有
1986年的《民法通则》;1982年生效,2001年进行修订的《商标法》;1993年的《反不正当竟争法》。
2.行政法规有:
国务院于2002年8月颁布的《商标法实施条例》;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2003年颁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
3.司法解释有:
2001年7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2001年8月28日颁布的《关于审理因域名注册、使用而引起的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若干指导意见》;200年12月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和保全证据使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2年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2002年10月12日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4.其他规则
中国互联树络信息中心公布于2001年8月4日实施的《通用网址注册办法》、《通用网址争议解决办法》;2006年3月实施的新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很显然,我国现有的调整网络环境下商标权的法律制度已经远远不能满足现实的需求,通过观察我们可以发现:除了少数的司法解释真正涉及网络商标权的保护外,其他的相关法律大多只是对原有商标侵权形式的规制,几乎没有出现网络环境下商标权保护的特别规定,这有时让一些企业觉得无所适从,妨碍了企业正常使用网络;其次,针对网络商标侵权表现形式,除了域名和通用网址在司法解释和互联网络信息中心颁布的规定里面有所涉及外,其他的网络商标侵权形式均没有提到,这说明到目前为止,这些侵权形式还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这一点显然需要我们在今后的立法中加以关注。此外,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所制定的办法,由于其不具有严格意义的法律效力,所以网络自治的特点在一定程度上得以表现。因此,我们有必要在认识到网络环境下保护商标权重要性的基础之上对我国的法律制度作出相应的调整,使其能够为网络商标提供合理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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