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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的销售及标识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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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销售侵权行为
商标销售侵权行为是指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侵犯商标权利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在商品上非法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目的就是混淆商品的生产和质量,而商品生产出来以后,必须通过销售,才能获得利益,因此,侵权商品也必须通过销售获取非法利益。有时候,销售侵权是同一主体实施同一侵权行为的一个阶段,如自产自销既构成使用侵权,又构成销售侵权;有时候是由不同主体实施的相互独立的侵权行为,如生产商非法进行生产,销售商进行销售获利。
值得注意的是,200年修订的《商标法》将原来条文“销售明知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中的“明知”删去,那么是否意味着销售侵权行为的成立在主观方面不以行为人有过错?我们认为,结合《商标法》第56条第3款的规定,销售侵权的成立在主观方面仍要求行为人有过错,只不过在归责上采取的是一种比过错原则更为严格的“过错推定原则。
2.标识侵权行为
商标标识侵权行为,是指伪造或者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侵犯他人的商标权利的行为。
商标标识是指用于商品上的商标载体,一般是指附有商标的标牌标纸、标袋以及其他包装物等物品,如酒类商品上的瓶贴、自行车上的标牌、服装上的织带等。商标标识是独立于被标志商品上的商标物质表现形式,商标的使用大多是通过将商标标识附着于品的方式来完成的。正是由于这种附着性,使得商标标识可以成为商标侵权行为的对象,不法行为人可以通过对商标标识的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商标标识来谋取非法利益。
伪造是指行为人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在商标注册人不知道的情况下,仿照他人注册商标的图样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擅自制造,一般是指行为人与商标注册人存在某种法律关系(如使用许可、委托关系)或者授权的情况下,超出许可或者授权范围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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