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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共体国家扩张商标保护范围的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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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国淡化理论产生之前欧洲国家即已开始了将商标保护扩张到非类似商品上的司法探索。早期的典型案件是英国1898年判决的 Kodak案,以及德国法院在1924年判决的Od案。 Kodak案中,法院拒绝被告(一家自行车公司)在其自行车商品上使用“ Kodak”商标,但法院并没有明确提出有别于混淆理论的新理论,其禁令救济的理由是避免公众的误解。德国法院在Odol案中明确提出了淡化的概念。该案中,使用在牙刷上的驰名商标“ool”之所有人寻求撒销他人在钢铁制品上注册的“odol”商标,德国法院( Landesgericht at Elberfeld)认为,即使在非竞争商品上使用“odo”商标也是违反诚信的行为,当公众看到或听到“Odl”一词就会认为是原告的牙刷,而且使用该商标的商品会使公众认为它具有高品质。因此,法院判决认为,“原告最重要的利益是使其商标免遭淡化:如果每个人都使用该商标来指示自己的商品,它就会丧失其销售能力”。这些欧洲国家早期的司法实践为美国学者谢契特的淡化理论提供了重要的启迪。
不过,在欧共体《一号指令》颁布之前欧共体国家并没有按照美国淡化理论的发展轨迹那样建立起体系完整,并被立法和司法所广泛接受的商标保护扩张理论。德国法国等国通常运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来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提供保护,以制止他人在非类似商品上的商标使用行为将造成的损害。而在商标保护的扩张方面比荷卢国家的联想理论非常引人注目。该理论对后来的欧共体统一的商标保护扩张理论产生了重大影响,应予关注。
欧共体《一号指令》为成员国将商标保护的范围扩张到非类似商品上,提供了协调性指南。指令第5条(2)规定,“成员国可以规定,注册商标所有人应被授权禁止第三方未经其同意而在贸易过程中,在与注册商标核定商品不相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志,只要该商标在成员国享有声誉,并且标志的使用没有正当理由,而从该商标的显著性或声誉中获得不正当的利益,或对其造成损害”。同时,指令第4条(4)(a)就商标的注册审查和撤销程序做出了与第5条(2)内容基本相同的规定。指令的上述条款在结构和用语上受到了原比荷卢商标法第13条的影响。虽然这两个条款属任意性条款,各成员国的国内可以选择适用,但2004年之前加入欧盟的国家均已将其纳入国内商标法。因此本节还将围绕欧共体国家及欧共体法院对上述条款的适用加以评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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