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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商标的注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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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的《商标法》第五条规定了共有商标的注册申请,即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共同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共同享有和行使该商标专用权。”这一条的内容是本次修改商标法新增加的。
商标法修正案草案经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二审后,有的常委委员和地方、部门的同志提出,根据《商标注册马德里协定》的规定,多个自然人或者法人可以作为同一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人,因此建议对共有商标的注册申请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建议增加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协商一致,可共同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也有的部门、专家提出,规定共有商标的注册申请,不仅是由于国际协定有这方面的规定,我国的商标法应当与其接轨的需要,在我国现实生活中,有些企业或个人需要共同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并共同享有同一商标专用权,草案应当对些作出规定。根据这些意见,法律委员会建议在修正案草案的第三次审议稿中增加这方面的内容作为第五条。
(一)多个主体共同申请
这一条的规定是注册商标申请中的例外,即提出注册申请的主体不是单独的某个自然人、法人或者某个组织,而是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这里可能会出现几种情况,可能是多个自然人共同申请,也可能是多个法人协商一起申请,还有可能是多个自然人与法人共同申请,但是这种申请应当是经协商同意后的共同申请。
(二)共同申请注册同一商标
多个主体共同申请注册的对象是同一的,即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注册同一个商标,申请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商标局核准注册后,共同申请注册这一商标的多个主体共同拥有对这一个商标的专用权。
在常委会一审和二审草案中,对共有商标的注册申请规定的是,“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共同申请注册同商标。”在三审中,有的常委委员提出,对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共同注册同一商标的,应当进一步明确规定由注册人共同享有和行使该商标专用权。根据常委委员的意见,在这条的后面加上了“共同享有和行使该商标专用权”以使这一权利更加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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