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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的分类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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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商标注册申请实行分类申请的原则,即商标必须按照商品类别提出注册申请。商标注册分类申请原则,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商标注册申请应当按照商品分类提出
《商标法》第十九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
我国自1988年11月1日起,实行商标注册用商品国际分类,即采用《商标注册用商品与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我国于1994年正式加人该协定)确立的商标注册用商品与服务国际分类体系,这个分类体系共包括42类,其中商品34类、服务项目8类。目前使用的分类表,是1998年8月1日起开始执行的国际分类表第8版。
由于商品名称是整个商标注册工作的个主要环节,决定了注册商标使用和保护的范围,所以在申请商标注册时,必须指明商品或者服务的名称,并力求具体、准确、规范。在实际工作中,如果一个商品在商品与服务分类表中有正式名称的,应当使用商品与服务分类表中的正式名称,某些日常生活中通俗叫法的商品称谓如“家用电器”、“保健品”、“酒品”、“绿色食品”等,在申请商标注册时也是不允许使用的。如“家用电器”,在一般人的概念中指的是供家庭使用的电器,如电冰箱、电视机、空调、洗衣机、电熨斗、吸尘器、电风扇、电热水器等,但由于其范围过于宽大,在商品与服务分类表中是没有这样一个专门的类,而是分散在不同的类别中,如洗衣机列在第7类“机器和机床,马达和发动机(陆地车辆用的除外),机器传动用联轴节和传动机件(陆地车辆用的除外),非手动农业工具,孵化器”中。
因此,申请商标注册,首先应当按照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以便确定商标用于什么样的商品上。
(二)同一商标用于不同类商品也应当按照商品分类提出注册申请
《商标法》第二十条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申请注册同一商标的,应当按商品分类表提出注册申请。
商标作为区别同类商品的一个标志,是与具体的商品紧密相连的。如果一个申请人希望将同一个商标用于不同的商品上,由于不同的商品分类不同,所以不能一并提出商标注册申请,而应当按照商品分类表分别提出商标注册申请。这实际上就是一件商标一个申请,即一个商标注册申请只能针对一个或者一类商品,而不能针对几个或者几类商品。
(三)注册商标用于同类其他商品须另行提出注册申请
《商标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注册商标需要在同一类的其他商品上使用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这就是说,即使是已经注册的商标,如果需要在同一类商品的其他商品上使用的,仍然需要提出商标注册申请,而不能因为该商标已经注册而不再另行注册了。
这是因为离标是使用于具体商品之上的,与具体的商品紧密相连,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也不是无限的,而是仅限于商标注册时确定的特定商品这个范圄内,而不能随意扩大到其他商品之上。如果允许一个注册商标可以随意使用于任何商品之上,等于是将商标专用权无限地扩大到所有的商品,从而使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过于宽泛。
商标权人如果就自己已经注册商标需要在同一类的其他商品上使用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即必须按照第一次申请商标注册那样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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