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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申请注册的商标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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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的《商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该条规定了对申请注册的商标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情形。
(一)商标局对申请注册的商标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情形
该条规定了三种情形:一是申请注册的商标不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二是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三是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后二种情形涉及到类似商品的问题。类似商品是《商标法》中用来描述商标专用权范围的一个术语。一般来讲,对于两种相近似的商品,如果不同的企业在各自生产的商品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能够使消费者误认为这些商品是由同一家企业生产的,则这些商品即构成类似商品,如录音机与收录机即构成类似商品。两个以上的商标给人们完全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视觉效果的这样的商标就称为相同的商标。对于文字商标而言,只要文字相同,且字体相差不大,即构成相同商标。所谓近似商标,是指商标在呼叫、含义和视觉效果上相近似的商标。
(二)有关程序
依照该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是存在上述三种情形之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驳回申请是一种行政行为,是对商标注册申请请求内容的否定,即不同意所申报的商标注册。《商标法实施细则》也规定,商标局对受理的申请,依照《商标法》进行审查,凡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并具有显着性的商标,予以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驳回申请的,发给申请人《驳回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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