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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注册商标转让标的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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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标的,是指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注册商标的转让,其标的究竟是什么?小编认为值得研究和分析。
目前,在许多有关商标法或者知识产权法的著作中,一般都涉及注册商标的转让,并论及注册商标转让的标的。但是,不同著作对此的表述却不尽相同,有的认为注册商标转让的标的是商标权”;有的认为注册商标转让的标的是“商标专用权”。对此,本书作者认为,上述论述都有一定的道理,但又都不够准确。
第一,将注册商标转让的标的表述为“商标权”,其合理的地方是,任何财产的转让,在法律上都表现为权利的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其实也是一种权利的转让,所以将注册商标的转让,表述为“商标权”的转让,即转让的标的是“商标权”也有其一定的道理。但是,“商标权”究竞指什么,是商标的所有权还是商标的使用权?不够明确,“商标权”的概念过于宽泛,并不能指明注册商标转让的标的究竟是什么,因而也不够准确。
第二,将注册商标转让的标的表述为“商标专用权”,其合理的地方有两点,一是注册商标的转让在法律上也就是一种权利的转让;二是注册商标的最大特征是注册人享有该注册商标的商标专用权。所以将注册商标的转让,表述为“商标专用权”的转让,即转让的标的是“商标专用权”,也有其一定的道理。但是,注册人对注册商标除了享有商标专用权即独占使用权外,还享有一般财产所有人对其财产所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如收益权、处分权等。如果将注册商标转让的标的表述为“商标专用权”,是否表明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仅仅享有商标专用权,而没有其他的权利?同时,如果注册商标转让的标的只是“商标专用权”,即独占使用的权利,那么不通过转让而通过使用许可中的独占使用许可也是可以取得这种权利的。因此,将注册商标转让的标的表述为“商标专用权”,也不够准确。
事实上?商标作为商品的一种标记,注册不注册本来没有什么意义。但是,商标使用于商品之上,与商品的质量、声誉、销量等产生关系,质量好、声誉高、销量大的商品,使用于其上的商标也就跟着沾光逐渐广为人知甚至成为某种商品的代名词同时,商标作为智力创造的一种成果,与其他智力成果如著作等样,具有容易复制的特点,一些居心不良的生产者、销售者为了谋取不正当的利益,复制已经知名的商标贴于自已生产或者销售的商品上以利于销售。这样,就产生了损害商标真正所有人利益、损害消费者利益的问题。于是,为了保护商标真正所有人的权益,建立了商标注册的法律制度,对核准注册的商标,在法律上授予其所有人独占使用的权利即商标专用权。这样,只要是注册的商标,该商标的所有人即注册人就享有了商标专用权。然而,商标注册与否,由商标所有人自己决定…法律只是提供了一种可供选择的制度,如果想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则必须申请注册;如果不想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则不必申请注册。
正因为如此,所以商标分为两类,一类是注册商标,另一类是未注册商标。注册商标除了具有只能由其注册人独占使用即商标专用权这一特点外,在其他方面与未注册商标没有什么区别商标本身的权属问题与商标经过注册以后产生一定权利的问题,是两个不同性质的问题,正如著作稿本身的权属与著作权的归属是两个不同性质问题一样。因此,注册商标的转让,其标的就是该注册商标本身。如果注册商标转让的标的是商标专用权,那么未注册的商标,就不可能存在转让的问题了。
注册商标的转让,其法律结果是发生所有权的转移,即注册商标的所有权从转让人即注册人处转移到受让人处。而注册商标的所有权,是指注册人对该注册商标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其中自然包括注册商标的商标专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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