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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裁定生效情形和经裁定商标异议成立与否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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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的《商标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对商标局作出的裁定不申请复审或者对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裁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裁定生效。”“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经裁定异议成立的,不予核准注册。”“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而核准注册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自初审公告三个月期满之日起计算。”该条规定包括以下内容:
(一)有关裁定生效的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复审或者进行起诉,则表示当事人放弃了法律赋予的权利,意味着当事人承认了裁定的内容,裁定自然生效,即对当事人产生法律拘束力,出现相应的法律后果。
(二)经裁定异议成立与否的法律后果
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的,则说明初步审定的商标是符合《商标法》规定的要求的,理所当然应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以公告;反之,如果经裁定异议成立的,则说明初步审定的商标是不符合《商标法》规定的,不予核准注册。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而核准注册的,则涉及商标注册申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的起算问题。该条第三款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即该时间自初审公告三个月期满之日起计算。这样规定是因为商标注册申请人的申请的商标是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的,虽然在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有人提出异议,但经裁定异议是不成立的,也就是说异议对申请注册的商标的效力不发生影响,对其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起算时间还应当从初审公告三个月期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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