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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允许在网上传播我的作品是否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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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独立撰写了一篇学术论文,发表在某一家有名的学术杂志上。不久,我在网上浏览一家专业网站时,发现该网站在“科技新闻”栏目中登载了我的这篇文章。该文只是改变了标题,内容完全抄袭我的作品,但没有署我的名字。这家网站在未经我的允许和未向我支付报酬的情况下,擅自将我的论文改头换面,在网上公开传播,是否侵害了我的著作权?如果在我起诉之前,该网站删除了网站上的侵权文章,我该如何证明这种侵权行为的存在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10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46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50条第1款:“为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人民法院受理以下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二)申请诉前停止侵犯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行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证据保全案件;......”可以肯定,未经允许在网上传播你的作品,既没有为你署名,又改变了标题,显然构成了对你的著作权的侵害。
(一)该网站严重侵害了你的著作权。
第一,该网站侵害了你的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著作权具体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人身和财产权利,这些权利均受法律保护。你作为 该文的真实作者,对该论文享有以上一系 列著作权。根据《著作权法》第10条的规定,该网站在未经你的同意的情况下,擅自 在 其网页上传播你的作品,侵害了你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未给你署名的行为侵害了你的署名权;擅自改变论文的标题的行 为侵害了你的保护作品完整权。
第二,该网站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如上所述,该网站的侵权行为侵害了你的三项著作权利,损失和影响非常严重。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导致你未能获得因作品被使用而应获得的报酬;侵害署名权的行为不仅损害了你的名声,还会造成混淆视听的消极后果;擅自改头换面的行为损害了你的作品的完整性,降低了应有的学术价值。根据《著作权法》第46条的规定,所有这些不利后果,你都可以要求该网站通过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方式予以消除和弥补。
(二)你可以通过申请诉前证据保全的方式证明这种侵权行为的存在。
网络上刊载的东西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可以随时在瞬间进行不留痕迹的修改。正是这种修改的随意性,给网络侵权案件的取证带来了巨大的困难。正如你所预料的一样,该网站可以在收到你的起诉书副本之前的任何时候不留痕迹地将所涉的侵权文章移除,从而对你的指控矢口否认。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因此,你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50条第1款、《民事诉讼法》第74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请求法院对网站登载的侵权文章采取诉前保全材料的措施。
诉前证据保全申请必须在起诉之前提出,既可以向法院提出,也可以向公证机关提出。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保存的侵权网页可以直接被用作审判中的证据;公证机关在对网站登载的侵权文章的情况进行公证,并将公证过程及所见页面逐一打印,形成一份完整的公证书,从公证书中即可看出全部原始情况。在诉讼中,无需被告认可,法院就可直接将其作为定案依据。
1.有些侵权行为侵害了多种著作权,影响也是多重的,既有财产权方面的,也有人身权方面的。因此,著作权人要善于从多方面分析侵权行为的影响而提出相应的诉讼请求,从而充分地保护自己的权利。
2.对于一些像网络侵权那样的证据容易灭失的著作权侵权案件,当事人一定要注意证据的收集和保存。方式是多种多样的,既可以请公证人员对取得的证据和取证过程出具公证书,也可以向法院申请诉前证据保全。否则,在证据灭失的情况下,有可能因证据不足而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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