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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著作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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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著作权立法始于清朝末年。1910年,为了履行1903年中美条约的义务,清政府颁布了中国第一部著作权法———《大清著作权律》。该法既保护著作人身权,也保护著作财产权;保护对象包括文艺、图画、帖本、照片、雕刻、模型;受保护的主体一般是作者本人,作者的权利是通过禁止某些行为间接作出规定的;它采取的是注册主义的保护方法。此后,北洋政府和国民党政府分别于1915年和1928年颁布过著作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我国便开始建立新的著作权保护制度。1950年在全国第一次出版工作会议上,通过了《关于改进和发展出版工作的决议》,它对保护著作权作了一些原则性的规定。1953年,国家出版总署颁布了《关于纠正任意翻印图书现象的规定》。这些文件说明国家承认著作权的存在。但是,对著作权概念的认识与现在完全不同,只是在有关出版工作的行政性文件中提到了作者的利益,并没有把著作权当作一项民事权利通过法律加以保护。在新中国成立后的四十年中,国家并未颁布法律正式承认和保护著作权。
改革开放以来的政策为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建立提供了良好的社会、经济和政治条件。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我国相继颁布实施了《商标法》、《专利法》。在1986年4月通过的《民法通则》中第一次把知识产权列为民事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规定公民、法人的著作权受到法律保护,为我国的著作权立法奠定了基础。1990年9月7日在七届人大十五次常委会上通过了我国第一部《著作权法》。并于1991年6月1日起实施。1992年我国又参加了《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这两个著作权国际公约分别于1992年10月15日和1992年10月30日对我国生效。
《著作权法》实施以来,对我国的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产生了很大影响,也促进了我国与世界各国在科技、文化等领域之间的交流。十几年的实践与不断增加的国际交往对著作权的保护制度提出了新的要求。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我国的著作权保护制度也必须与世界接轨。2001年10月27日在九届人大二十五次常委会上通过了新的《著作权法》,从而使我国的著作权保护制度日臻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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