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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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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15条和第220条对本罪的刑事责任进行了规定。本罪有两个量刑幅度:(1)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2)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情节严重如何掌握,立法中没有具体规定。根据有关司法解释,以下情形应视为情节严重:(1)非法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2)因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两次行政处罚又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3)非法制造、销售已经注册的人用药品商标标识;(4)利用贿赂等非法手段推销伪造、擅自制造的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5)非法制造、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识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国际影响的。
对本罪的追诉标准可参见2001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其中规定了三种“应当追诉”的情况:(1)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2万件(套)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2)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驰名商标标识的;(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受过行政处罚两次以上,又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在适用刑罚时,同时应考虑根据现行刑法第64条规定,应当追缴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或责令其退赔;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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