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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专利罪在司法实践中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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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要注意假冒他人专利与冒充专利、专利侵权的界限
这里概括为:假冒他人专利是指未经权利人同意,在自己的产品上、广告中标明他人的专利号行为等,实际上根本没有使用专利技术。冒充专利是指在自己的产品上、广告中说自己拥有专利,其实我国根本不存在该专利。专利侵权是指未经他人同意使用其专利技术,也不在产品上标明的行为等。按照刑法规定,只有第一种情况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尽管有的冒充专利和专利侵权行为在实践中危害很大,在刑法修改之前也不能按犯罪处理,司法解释也不宜作扩大解释,因为这样做,有悖于罪刑法定原则。
例如,2001年6月4日,阳谷县法院一审以假冒专利罪,分别判处被告单位河北省霸州怡兆有限公司罚金30万元人民币,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10万元人民币。被告人被指控假冒山东阳谷玻璃工艺制品厂的专利产品———双层艺术玻璃口杯,而事实上他们的行为只是未经许可实施他人专利的民事侵权行为,并未发生未经许可使用专利权人专利号的行为,即其自身产品并未加注专利权人专利号,不存在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这个案例说明了区分假冒他人专利与冒充专利、专利侵权三个不同性质问题的极端重要性。
司法实践中,审判的假冒他人专利罪很少,每年大约5件左右,而以民事案件处理的专利侵权案件以及冒充专利的行为却时有发生,对正常的市场秩序和专利权人的权益造成破坏,建议对这两种行为情节严重的规定为犯罪。
二、假冒外国专利的问题
专利权具有严格的地域性,在外国获得专利权后,未在我国获得专利权,就不受我国法律保护,但是冒充这些专利仍然受到专利法的处罚,因为这些产品根本没有使用外国专利,却谎称是利用外国专利制造的,违背了商业活动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如果有人假冒这些专利,情节严重是否构成犯罪呢?我们认为不以犯罪处理为宜。因为外国专利未在我国获专利权就不受我国法律保护。权利人可按民事案件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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