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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在先原则和使用在先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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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注册在先”原则
商标的所有人要为自已的商标取得专用权,首先按规定向主管当局提出申请,交纳必要的费用,商标主管当局指定专门人员登记申请日期,进行顺序编号,按照法律规定的条文对照审查,作出是否符合注册原则要求的决定,并在通过一定的法律手续程序后,再由主管机关发给注册证书,谁先注册专用权归谁。通过这种方法争取的专用权的叫作“注册在先”的原则。它的主要特点是纠纷少,商标注册专用权相对稳定。
采用“注册在先”原则的国家有:中国、日本、德国、法国、丹麦阿富汗阿尔及利亚阿根廷、奥地利、比利时荷兰、卢森堡、前捷克和斯洛伐克、多米尼加、埃及、玻利维亚、巴西、保加利亚、智利、哥伦比亚、哥斯达黎加、古巴、意大利、科威特、黎巴嫩、利比里亚、墨西哥、尼泊尔、芬兰、希腊、蒙古、利比亚、摩洛哥危地马拉洪都拉斯、匈牙利、冰岛、伊朗、瑞典、叙利亚、多哥、士耳其、乌拉圭、委内瑞拉南斯拉夫尼加拉瓜、挪威、巴拉圭秘鲁、波兰、葡萄牙罗马尼亚、萨尔瓦多沙特阿拉伯索马里、西班牙、苏丹。
2.“使用在先”原则
以美国为代表的一些国家认为,商标的专用权应归于首先使用者,而无须考虑首先注册人,注册仅仅是一种法律程序。这种被称为“使用在先”的原则,虽然对商标的使用有促进作用,但由于商标的首先使用人随时可以对注册商标的专用权提出异议,而造成了注册的不稳定性,法律纠纷连续不断。商标所有人不断抱怨,纷纷要求更改就连美国也表示愿意考虑这一要求。美国998年开始实施的商标法律修正案,允许申请人对在商业中已经使用或确实准备在商业中使用的标记提出申请。“准备”二字就意味着美国已经开始接受“申请在先”的原则。
采用“使用在先”原则的国家有:英国、美国阿尔巴尼亚、安提瓜澳大利亚、巴哈马群岛塞浦路斯、多米尼加、厄瓜多尔、斐济冈比亚、巴林、孟加拉、巴巴多斯、百慕大英属维尔京群岛、文菜、布隆迪、加拿大约旦、肯尼亚、列支敦士登、马拉维、马来西亚、马耳他、毛里求斯、摩纳哥加纳、圭亚那海地、印度、印度尼西亚、伊拉克爱尔兰、牙买加沙捞越、塞舌尔群岛、塞拉利昂、新加坡、苏里南、瑞士坦桑尼亚、泰国特立尼达——多巴哥突尼斯荷属安的列斯群岛新西兰、鸟于达、扎伊尔、费比亚、尼日利亚、巴基斯坦、巴拿马、菲律宾、波多黎哥、卢旺达沙巴、非洲知识产权联盟(喀麦隆、中非共和国、刚果(布)象牙海岸、达荷美加蓬、上沃尔特、毛里塔尼亚尼日尔塞内加尔乍得、多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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