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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商标注册被人投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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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年2月22日,位于上海金融地段外滩的H进出口公司突然收到了来自A国律师AE的来信,声称该律师根据S国B公司的委托,已向A国专利局提出了申请,要求立即删除H公司在A国已获得的“T”牌商标注册权。由此,引发了一场历时一年之久的注册商标权益保护与反保护的斗争……
在国际上已经获得了注册权益,然后又遭到了第三国申请人的投诉,不但在H公司的历史上是首次,而且在上海整个外贸系统也属为数不多的案例。
然而,来函所提的案例事件,是进行了精心策划和充分准备的,来者不善,善者不来。首先,他们不是来协商,也不是征询,而是通知。通知说,该律师行已经代表S国B公司办案,向A国专利局提出了正式申请,要求撤销“T”牌商标的注册权益。其语气已经显示,对方的行为无任何谈判余地;其理由也讲得很明白,即“直到本申请(撤销)案提出之前的1个月,T牌商标的连续注册期已超过3年。但在这期间,该商标注册人,目前毫无诚意在有关注册的商品上使用该商标”。接着,又继续强调:“事实上,在本(撤销)申请提出的1个月之前,注册人应该使用该商标于有关注册的商品上而没有使用。因此,他们的结论是H公司的“T”牌商标注册权必须撤销,由他们取而代之。
为了支持他们的论点,原告方s国B公司又化重金聘请A国调查代理,对所谓的“T牌使用进行了市场调查,并随即向专利局提交了调查报告,报告详细披露,他们对当地的批发商、亚麻布店台布店、百货公司等单位的有关部门有关负责人的调查,证明H公司的“T”牌商标确实没有使用,也没有在市场上出现过。上述材料转到A国专利局后,专利局的商标部负责人认为原告S国B公司提呈的证据,符合A国商标法“撤销”条款,因而通知:专利局决定于1990年5月31日正式刊登公告,公布原告的申请,要求撤销注册商标“T牌的注册权。一场知识产权的维护和反维护斗争,把H公司推上了“商标权人滥用商标权,占而不用,导致商标资源浪费”的被告席。对于H公司而言面临的问题是,如对方胜诉,不但该公司“T”牌商标注册权益立即丧失,注册权改由对方,今后我方原先计划的品种就无法进入A国市场,而且作为“滥用商标权”而败诉,处境自然十分尴尬。在进行了多方的争论后,H公司的结论是必须应诉,按A国的规定,应诉的条件是:“自公告刊登之日起,3个月内必须提供使用证据”。但H公司的不足是,由于当初业务上的原因致使原先计划的产品还未直接进入A国市场,所以无法提供“直接使用证据”。H公司作为国内一家有着悠久对外贸易经验的专业公司,培养了一批处理对外贸易纠纷,特别是在不利因素下处理案件的优秀专业人才。
知识产权协议第19条2款,虽然对《在商标注册人控制商标使用》的符合“使用要求”条款中作了说明,但对直接用于产品销售的直接使用证据外,还有其它什么样的活动也符合“使用要求”,各成员国自己也可以依照其本身的法律作出解释。由此,在我国,包括A国在内的许多西方国家都在其商标法中所谓的使用要求作出了“比较宽容”的定义,比如,仅仅在广告、展览等场所使用了某个注册商标,或者虽然自已没有使用,但许可他人使用过某个注册商标等都被认为符合“使用要求”鉴于此,在H公司的档案室里,一份1988年参加A国M市展览会的清单,进馆证明,报关证书,销售单据及其展览中散发的样本、册子,便成了本案的至胜法宝,在此基础上,H公司总经理又同时签署了自己的“法律声明”书,我国贸促会上海分会的律师又同时对此声明书作出了“出证声明”。所有材料通过H公司在A国的律师,提交到A国注册官手中情况很快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案件发展朝着我方H公司有利方发展,A国专利局判决,H公司提供的证据有效,并责令S国B公司3个月内提供“新的进一步证据”,B公司乱了阵脚,要求延期,H公司立即声明“反对延期”,注册官支持H公司意见,原告S国B公司败诉。
评析:
1.我国的商标被他人抢注事件屡有发生,从而给我国的对外贸易带了诸多损失。本案的起因是由国外公司为在第三国抢注我商标而引发的案件,从案件的全过程来分析,我方H公司由于注册商标未及时使用,而被对方抓住了把柄。在全案申诉与反申诉斗争中,双方公司展开了一年多的斗智斗勇较量。H公司虽然在使用证据上处于不利地位,但该公司办案人员,能全方位运用法律武器,利用出访之机多次和我方代理律师商榷案情,在商谈案件中直率地亮出自己的不利和有利因素,充分信任代理律师,在整个案件中,代理律师提供了许多有益的建议供H公司决策,比如,S国B公司曾几次发来威胁的函电,H公司律师在转达电文的同时,提出了“不要理睬”的建议;又B公司提出要求“延期”,律师又提出了“不予接受”的建议,这些建议分别被H公司所采纳。事实证明,这些建议都非常有用。
2.完整地保存在A国M市展览会的文件资料,为全案的胜诉提供了有力的证据。如果这些文件不全或者丢失,则整个案情就难以设想。
3.办案人员必须有强烈的责任感。当初由于无法提供直接使用证据,H公司的部分人员曾建议放弃此案,但办案人员力排众议,坚持己见,认为这关系到公司对A国的市场开发和公司信誉大事,坚持办案,终于使此案获得全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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