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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已有的在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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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第31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侵犯他人合法的在先权利”是拒绝商标注册的合法根据之一,这一点在TRIS第16条第1款中已经作了明确规定。所谓“他人合法的在先权利”,按照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PO)专家的意见,至少包括以下权利(见WPO《协调各国商标法(草案)199年版》):已经受保护的厂商名称权(即商号权);已经受保护的工业品外观设计权;版权;已经受保护的原产地名称权;姓名权;肖像权。
将上述他人合法的在先权利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作为商标申请注册,违背了诚信原则,应为法律所禁止由于客观原因的限制,商标审查中难以将所有存在的在先权力考虑进去对于在先权力的保护,主要依靠权利人在异议程序和注册不当程序中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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