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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与已失效不到1年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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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第46条规定:注册商标被撤销的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或者注销之日起1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
注册商标被撤销或注销后,原注册人所提供的使用该商标的商品不会立即退出市场,如果此时核准其他申请人注册与之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市场就会出现不同的经营者提供的带有相同或近似商标的商品,会造成消费者在购买时混淆商品的提供者。为避免此种情况特设本条。本条的规定仅限制商标局在法定期限内核准此类商标的注册,不禁止商标局受理此类商标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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