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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的颜色与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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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是否一定要有名称
商标的名称又叫“牌名”。我国现行商标法对商标是否一定要有名称的问题未作规定,因此,商标名称可以有,也可以没有。但是在生活习惯中,商标有一定的名称便于商业经营、广告宣传和消费者选购商品。如果商标没有名称只有图形,而有些图形又可以有多种不同的叫法,就难以称呼,不利辨认了。比如两个圆圈组成的图形可以叫“双圈牌”,又可以叫“双圆牌”、“连环牌”等。所以,为了便于记载与呼叫,商标应有一个名称为好。当然,目前国内外,单用图形作商标而没有名称的商标也很普遍,这还是由商标注册申请人视具体情况自愿选择定夺。
商标颜色的法律问题
商标颜色对于商标来说具有不可忽视的意义。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颜色虽不是商标的法定构成要素即不能独立地作为商标构成的要素但是颜色可以作为商标整体的一个部分。也就是说,颜色只有和文字、图形相结合时才具有法律意义。由于商标色彩的这一特殊性,当一个商标的文字或图形与另一商标完全相同时,其色彩有区别,就有可能被视为另外的商标。
作为设计人员,应当注意商标设计时的颜色。同时应告知委托设计单位,在申请商标注册时要注明商标颜色是否要指定:指定何种颜色等问题。在申请商标注册时,商标指定颜色的,应当交送着色图样十份,彩色图案留档存查。此外,商标颜色在注册后如需变更颜色,则视为变更商标图形,必须重新申请注册。由于商标色彩对提高广告宣传效率有重要意义,因此,许多名牌商标在注册时对颜色都作了指定。
可否用本行业通用的商品名称和图形
所谓本行业通用名称是指一种商品名称在某一领域内为大家用于称呼某一类产品上的文字,如卷烟、巧克力、开斯米、钢笔等等。所谓本行业通用图形,是指在一个行业内通用的,用来标志某类(种)产品及其性能特征的图形,如表示欧姆的“Ω”,表示光洁度的“V”,表示铁路运输的“工”,等等。
本行业通用名称与图形不得由某一企业作为商标专用。否则将影响本行业其他企业的正常业务,同时该商标也起不到识别各个生产者、经营者的作用。比如生产白酒的企业采用“白酒”作商标,就变成“白酒”牌白酒;生产电器的企业采用“Ω”作商标,那就会带来许多混乱的后果。我国不少药品产家的产品都用地方名称加上“药”字组成一个商标,如“申药”、“南药”等等,这种商标大都是在现行商标法颁布以前使用並注册的,所以还勉强能得到承认。现行《商标法》第8条第5款规定“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和图形”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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