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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内容与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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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包括下列内容:
(1)许可人和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地址;
(2)许可使用的商标名称、注册证号码;
(3)许可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范围和期限;
(4)规定许可使用的性质,是普通使用许可,还是独占使用许可;
(5)许可人和被许可人双方的保证,被许可人应保证商品质量。许可人应监督被许可人的商品质量;
(6)许可使用的报酬数额及其支付办法;
(7)许可人和被许可人签字盖章;
(8)使用许可合同签订日期和地点。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该符合下列要求:
(1)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中被许可使用的商标必须是注册商标;
(2)商标使用许可人必须是该商标的注册人;
(3)许可使用的商标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名称、图形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4)使用许可的期限不得超过注册商标的有效期,在注册商标办理续展后,合同双方要求继续保持许可使用的合同关系的,应重新签订使用许可合同,填报许可合同备案表;
(5)在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原定有效期内,合同内容有变动或解除许可合同的,应由合同双方协商后,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商标局提出书面声明;
(6)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两个或两个以上注册商标的,应分别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7)出口商品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除不得违背上述要求之外,还应符合《出口商品商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注册商标使用许可手续的办理
许可人和被许可人签订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后,还应按照《商标法》第26条和《商标法实施细则》第35条以及国家商标局制定颁布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注意事项》的要求,办理有关手续,具体办法是:
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取得3份《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表》,填写清楚后与3份使用许可合同副本一起送交被许可人所在地和许可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该两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各存一份,另一份经许可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商标局备案。
合同副本必须在签订后两个月内送交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存查并报商标局备案。超过期限者,商标局不予备案。
合同经审核,符合法律规定的,商标局子以备案并予公告不符合的,不予备案,经许可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退回给合同当事人,合同双方当事人改正后可重新报请备案。
许可他人使用药品和卷烟注册商标的特别手续
许可他人使用药品和卷烟注册商标的,必须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许可合同副本交送其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存查,由许可人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送商标局备案。在将合同副本交送存查时,被许可人还应附送《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或者国家烟草主管机关批准生产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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