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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克和亚当斯密对商标权产生的解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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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对商标权取得制度的历史考察可知,商标权首先产生于普通法中的“假冒诉讼”,是在实际使用过程中逐步形成的项权利。人们认为,商标权的产生源于使用,这是不言自明的,因为“商标权只能给予那些勤勤恳恳,最先使用商标并为该商标投入了大量时间、资金和智力劳动的人”。(1英国哲学家约翰?洛克(1632~1704)的财产权劳动理论很好地印证了当时的人们对财产的理解。洛克认为,人人对自己的生命、自由和财产享有自然权利。基于自然权利,洛克进而提出了用以解释财产正当性的劳动理论。洛克认为,一个人对于自己的身体拥有无可争议的财产权。一个人拥有他的身体从而也拥有他的身体活动——劳动,当其将劳动添加到自然物上,便自然地拥有对该物的所有权。洛克的理论解释了前国家社会状态下人们对物实施占有的正当性,为财产的第一次分配提供了道德上的支持。由于洛克所处的时代尚未形成清晰的无形财产观念,其理论主要用来解释有形财产的正当性。但当商标出现时,人们认为,“关于商标的权利只有通过首先使用才能取得”。(2英美法判例实践对待商标权保护的这种态度及做法显然受到了洛克自然权利以及在此基础上的劳动理论的影响。运用洛克的劳动理论,学者通常用来解释知识产权正当性的说法是,洛克所称的劳动应包含复杂劳动与简单劳动,人们的智力创造活动当属劳动的范畴,因此,人们对自身智力创造活动产生的智力成果当然享有财产权。(3运用这一理论解释商标权的正当性时需调整一下思路,这是因为产生著作权与专利权的劳动与产生商标权的劳动在内涵上并非完全相同。作品和技术是智力创造的成果。商标的表象是由图案、文字、颜色构成的标识,这一标识是智力创造的成果,但商标价值的形成不在于设计商标标识的创造性活动,而在于商标的使用活动。运用劳动理论解释商标权的正当性可表述为:由于商标商品经营者通过长期广告宣传、营销活动以及对商品质量的不懈追求,使经营者的商标商品凝聚了越来越多的消费者,从而获得了相对于其他经营者的优势竞争利益,这种竞争利益是通过经营者诚实经营这一内涵丰富的劳动所形成的,是劳动者的自然权利,值得法律保护。
英美判例法对商标权的早期认识及商标保护的实践也是英国经济学家亚当?斯密(1723~1790)自由经济理论在商标领域的体现。亚当?斯密将市场比喻为无形之手,将其理论建构在“自利人”基础上。用亚当?斯密的话说,每个人“只想得到自己的利益”,但是又好像“被一只无形的手牵着去实现一种他根本无意要实现的目的,……他们促进社会的利益,其效果往往比他们真正想要实现的还要好”。(他的这一理论能较好地解释商标权产生的机理。商品经营者使用商标纯粹是一种自利行为,其目的是将自己的商品与其他经营者的商品区别开来,以便于消费者识别、选择。商品经营者的这种自利行为却产生了意想不到的社会效果,正所谓:“无心插柳柳成荫”,商标的使用减少了消费者的搜寻成本,同时也在客观上使商品通过商标被置于市场的自然监督状态——经营者如果不注重商品的品质只会自砸品牌,被市场淘汰。可见,对商标的保护顺应了当时自由经济发展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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