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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保护应该以注册制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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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调整模式的选择上,小编主张采取上述第二种模式,即通过《商标法》保护注册商标,而将未注册商标放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进行保护。之所以考虑采取上述双轨制保护模式是基于对商标权的这样一种基本认识:法律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民事权益,商标权益属于民事主体的合法民事杈益,应受法律保护。商标权益在内容上涵盖商标专用权与商标利益,从维护我国注册制的权威性以及有利于制度的可操作性而言,对于权利和利益在法律保护的路径上应有所区别。
将商标权益区分为商标专用权与商标利益可从我国《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中得到充分印证。1986年《民法通则》第5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2009年12月26日通过并于2010年7月1日施行的《侵权责任法》充分体现了对私权高度重视的立法精神。该法第2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同时,该法第2条还对民事权益的内涵和外延进行了明确界定,即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可见,该条关于民事权益的概括范围十分广泛,而且采取的是不穷尽列举的开放性立法设计。据此,“我国《侵权责任法》所保护的不限于民事权利,更不限于绝对权,而是既包括民事权利,也包括尚未被规定为权利的各种利益”。《侵权责任法》所谓之民事权益既包括人身权益,也包括财产权益。换言之,该法明确列举的“商标专用权”应受保护,该法没有明确列举的商标利益亦属于该法予以保护的财产权益范畴。由此,商标侵权行为不仅应包括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而且包括侵犯商标利益的行为。将商标权益区分为商标专用权与商标利益分别由《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使《商标法》作为民法的特别法,与其他民事法律,如《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能形成较强的逻辑自洽性。
此外,小编主张将商标分为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分别交由《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加以保护的双轨制模式还基于以下理由:其一,我国从1982年《商标法》颁布以来一直采用注册制,《商标法》主要是对注册商标的保护,对于注册商标保护的立法与司法实践经验相对丰富和成熟,配套制度亦运行多年,坚持《商标法》对注册商标的保护有利于制度的连续性;其二,将注册商标与未注册商标的保护都纳入商标法,冲淡了注册制度的权威性,淡化了人们对于商标的注册意识;其三,从立法设计的美感来看,如果将所有商标,包括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的保护事无巨细都列入商标法中进行规定,将使整部商标法内容显得过于零散、琐碎,缺乏有序、简洁之美。因此,小编主张《商标法》的修改应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标的保护在内容上进行有效分工与协调,使《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商标法》在内容上避免更多不必要的交叉和重复,从不同的角度对商标提供更为全面的保护,同时又使反不正当竞争法能够更好地起到对商标权进行兜底保护和补充保护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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